许昌轿车驶至积水处时被呛坏 保险公司被判赔钱

05.11.2014  11:16

  □东方今报记者 韩争强 通讯员 和忠 肖莞千

  近几年来,机动车“呛水”导致瘫痪事件越来越多,由此造成的损失该由谁来买单?10月27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案件,保险公司被判赔偿车主经济损失。

   【事件】路面积水“呛坏”豪车

  2012年11月,许昌某公司向保险公司给自己的价值百万元的轿车投了机动车损失险,保险期为一年,保险金43万元。2013年7月的一天,该公司司机驾驶该车行驶至市区某道路积水处时,车被积水“呛坏”熄火了,发动机等核心部件受损。

  事后,维修车辆共花费19.44万元,其中维修配件项目中汽油发动机组件花费6.24万元。针对该公司的车辆损失情况,保险公司将车辆损失数额确定为13.2万元,发动机损失部分未在损失情况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2014年4月,保险公司将13.2万元的保险金实际支付给该公司,而发动机损失6.24万元未予赔付,该公司认为保险公司理赔不到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发动机进水该不该赔

  庭审中,保险公司所提供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五)项明确约定了保险范围,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暴雨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即由暴雨所引起的被保险机动车损失属于保险人的保险范围。 同时,该保险条款的第七条第(十)项规定,因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该公司的车辆是因涉水行驶导致发动机进水后造成发动机损坏,不属于保险的赔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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