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乐案今日再审改判震动老鼠仓 量刑可能都加重?

14.12.2015  11:57

  “本案在案发时属全国查获的该类犯罪数额最大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马乐的犯罪情节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 最高法院审监庭相关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如此表示。

   一波三折,检方多次抗诉

  马乐案历时近两年半,券商中国记者梳理出了以下重要时间节点:

   1·深圳中院一审

  马乐内幕交易行为发生于2011年3月9日-2013年5月30日的两年间,案发时供职博时基金,担任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经理。

  2013年7月17日,马乐主动到深圳市公安局投案,同日遭刑拘,次月21日被逮捕。2014年3月24日,深圳市中院作出一审宣判:判处马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884万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1883万余元。

   2·深圳市和广东省两级检察院联合抗诉

  2014年4月4日,深圳市检察院以“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为由,提出抗诉。抗诉原因主要有一审量刑不当,案件社会影响恶劣等原因,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当时提出三点抗诉理由:

  第一,从法律上分析,目前《刑法》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依照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量刑标准处罚,故结合本案的案情,马乐应当依照“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档次处罚;

  第二,从案件事实看,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时间跨度比较长,操纵76只股票,买卖频繁,交易额达10.5亿余元,其犯罪情节非常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第三,马乐回国后表示愿意配合调查但并没有说要退赃,其行为不属于退赃,应当认定为被司法机关追赃。综上,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请求依法改判。

   3·广东省高院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广东省高院10月20日二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4·最高检察院抗诉,最高法院再审改判

  2014年11月27日,广东省检察院提请最高检察院抗诉,后者于2014年12月8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15年12月11日,最高法院在深圳市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作出再审宣判。

   抗诉焦点:“情节严重”还是“情节特别严重”?

  对于抗诉焦点,为什么马乐老鼠仓案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最高法院审监庭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关于“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成交额250万元以上、获利75万元以上等情形设定为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因此,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也应当遵循相同的标准。

  就本案而言,已远远超过上述标准,且本案在案发时属全国查获的该类犯罪数额最大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马乐的犯罪情节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

  原审被告人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累计成交额达人民币10.5亿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达1912万余元,其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按照法律规定(《刑法》第180条规定),应在5年以上10年以下判处刑罚,但为何最高人民法院改判马乐有期徒刑3年?

  最高法院审监庭相关负责人认为,马乐具有以下多个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第一, 马乐在境外接到配合调查的通知后,立即主动回国接受调查并投案自首,属于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第二, 马乐退还了全部违法所得,并在原审裁判生效后全额履行了罚金刑;

  第三, 一审、二审、再审过程中,马乐的认罪态度一直很好,主动认罪,真心悔罪,且在社区矫正期间表现良好。

   老鼠仓量刑都将加重?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审理,也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最高法院认为,马乐案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进行审理、判决,意义重大。

  首先,通过对这个具体案件的审理明确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对今后各级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其次,本案案发时是全国查处的犯罪数额最大的“老鼠仓”案,社会影响大,加之近年来我国基金、证券、期货等领域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较为多发,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审理并依法改判,可以从司法层面加大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打击力度,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管理秩序。

  事实上,据券商中国记者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已有9起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公开审理,涉及多家保险资管和公募基金公司,其中,原平安资管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张治民非法交易金额和获利金额都超过马乐案,成为至今为止犯罪数额最大的“老鼠仓案”;原中国人寿资管投资经理张颢非法获利超过马乐案。

  如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成交额250万元以上、获利75万元以上等情形设定为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上述9起老鼠仓案都可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在最高院对马乐案再审改判之后,上述案件检方是否可能提起抗诉,相关涉案人员的量刑或者判刑标准将如何改变,让我们拭目以待。

(责任编辑:DF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