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源保护再严也不为过
污染容易治理难,水资源保护是一个宏大的课题。需要每一个行政区域担起属于自己的责任,更需要通过高层次的制度设计,实现共治,确保全流域的饮用水资源保护不留盲区。
在日前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保护水资源相关会议上,与会代表不但给流溪河污染拍砖,还为受到房地产和养殖业污染的水库忧虑。省人大将出台新法,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水资源保护一把手负主责。
世界卫生组织曾经做过一项调查表明,全世界80%的疾病和50%的儿童死亡都与饮用水水质不良有关。如果说资源型缺水是“天作孽”,那么水质性缺水便是“人作孽”,自己弄脏自己喝,自作自受。在喝一口洁净的水都成为奢侈的今天,饮用水源保护的重要性毋须赘述,对饮用水源保护,再严也不为过。一把手负主责,强调行政主导,很有必要,在当前语境下,领导重视是治理的前提。
一个理想的治理模式是:一个饮用水源的全流域都在一个行政区域内;该行政区域内的一把手愿意牺牲一定的GDP,限制污染型企业发展,对饮用水源进行严格保护;有足够的技术与财力对流域的水质进行监控与治理;还要完备的法律作依托,实现依法治水……在此等严格定义域内,一把手负主责之效果可期。揆诸现实,符合这些条件的状态并不多。
一条江河,流经不同省、市、县,就有不同的“主人”。我国对饮用水源的保护虽然采用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体制,现实往往是,前者弱后者强——行政区域的水权大。一方面,各级政府在市场上也是一个“经济人”,也追求利益最大化,以自身利益出发对流域进行开发、利用;另一方面,不同行政区域对水资源的利益诉求未必一致,下游把它当作饮用水源,上游则可能当作“下水道”。利益相互抵触,合力保护也就无从谈起,面对尴尬现实,某一行政区域内的一把手想作为恐怕也难作为。如何设置水行政管理体制和划分职权,避免流域在地理上被切割成条块,成为饮用水源保护的首要问题。弱化行政区域管理,强化以流域为主线的跨区域管理,需要对管理体制作制度性重构。
制度题中应有之义包括:一套有针对性的、严格的法律体系,保证饮用水源管理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减少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相互推诿、扯皮现象;一个超然于行政区域之上与部门之间的垂直管理系统,拥有对全流域进行监督管理的权力,可以对污染行为直接处罚;一种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力量,保障流域污水治理有钱可花——譬如,为保证饮用水水质,可以对饮用水集水区用生态补偿或政府购买的方式保护起来,防止过度开发利用影响水质;一些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对水资源保护的研究,为保护提供可靠的、高效的技术支持;一系列针对企业和公民的水资源保护教育,助益社会树立保护意识等等。
污染容易治理难,水资源保护是一个宏大的课题,需要每一个行政区域都行动起来,担起属于自己的责任,更需要通过高层次的制度设计,形成合力,实现共治,确保全流域的饮用水资源保护不留盲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