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环境状况主动公开

10.07.2014  11:44

  记者高健

  了解政府、监督政府最直接有效的手段就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据悉,《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将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公报等内容都纳入政府主动公开项目。

  记者了解到,自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后,本市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连年递增,从2008年的3000多件上升至去年的16888件,可见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需求明显增强。

  12项内容政府要主动公开

  相比于《条例》,《规定》扩大了主动公开的范围,将食品安全、PM2.5等市民关注的12项社会热点都纳入到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而且要求得非常详细。

  具体包括:《规定》要求政府主动公开“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信息;在食品安全方面,要公布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专项检查整治等信息;环保方面,要公布环境核查审批、环境状况公报和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等信息;安全生产方面,要公布生产安全事故的政府举措、处置进展、风险预警、防范措施等信息。

  此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退出等信息;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等信息;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批准、征收集体土地批准、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示、集体土地征收结案等信息;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收费标准调整的项目、价格、依据、执行时间和范围等信息;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警示信息和良好信息;政府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结果信息;行政机关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的信息;市政府决定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都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

  突发事件初核情况应及时公布

  《规定》将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时限由《条例》规定的20个工作日减为15个工作日,并要求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重大突发事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初步核实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持续公开工作进展和政府应对措施等政府信息。这样可以让市民第一时间了解事件真相和情况进展,也能杜绝谣言产生。

  《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监测和澄清机制—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这样一来,网络上例如“秦火火”、“立二拆四”等网络推手专门组织策划并制造炒作的谣言将无生存之地。

  如果相关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将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秘密”定义防止以此当“挡箭牌”

  《条例》规定不可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规定》在征求意见阶段,就有人建议应明确“国家秘密”等不公开信息内容的定义,以免相关部门以此为借口,拒不公开信息。

  《规定》正式出台后明确:国家秘密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是商业秘密;涉及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信息的属于个人隐私。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规定》设置了“例外条款”: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行政机关决定公开的,应当在书面告知第三方后公开。

  遇多人申请可纳入主动公开范围

  除政府主动公开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规定》要求申请人提出申请,行政机关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规定》还要求,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未经汇总、加工、分析或者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防止信息作假。

  《规定》的一大亮点是个人申请内容可转化为政府主动公开内容—多人就同一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同意公开,且该政府信息可以为公众知晓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将该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范围;行政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决定予以公开的,申请人也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范围。

  这一规定扩大了主动公开范畴,更有利于行政透明,便于社会大众了解相关信息,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

  公共图书馆应设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为便于市民获取、了解政府信息,《规定》设置了多种信息公开渠道,包括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报纸、广播、电视;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大厅;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政务微博等网络平台等。此外,市和区、县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则应当向同级行政服务中心、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电子文本,并移送纸质文本。同时,行政机关应当设置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电话,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咨询服务。

  《规定》还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情况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