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明确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中原网讯(记者 赵文静) 今年,我省将继续出重拳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统一执法标准,规范办案程序,确保案件质量。
三类问题 明确处理方式
按照《意见》,对于为生产经营所需,以承诺给付分红或者利息的方法,向单位内部职工、亲友等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亏损或者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及时兑付本息引发纠纷的,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亲友主要包括基于婚姻、血缘关系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有证据证明平时关系密切、交往频繁的其他亲友,亲友的“亲友”不能再认定为非法集资行为人的亲友。
对于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但目前尚能正常经营,基本具有兑付能力的企业,应建议有关职能部门采取行政、法律手段监督其尽快清退集资款项。对于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已经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如果经过综合评估认为尚有复苏可能,应协调金融等有关部门加大帮扶力度,同时加强管控,引导集资参与人与企业签订分期还款协议,逐步清退集资款项。
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但有可能对符合返还集资款项的,可以暂缓刑事立案。对于能够积极筹集资金,并在立案前已经全部或者大部分兑付集资参与人的,后果不严重的,可以不按刑事案件立案处理或免于刑事处罚。
同时,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立案应严格审批程序,加强跨地区之间的司法配合,避免主要犯罪嫌疑人漏罪现象发生。
刑法罪名 这样正确适用
个人或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依照《刑法》第176条之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个人或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依照《刑法》第192条之规定,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在非法集资活动前期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后期在明知已经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仍然实施非法集资行为,并不能返还集资款,前后行为均构成犯罪的,分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定罪数罪并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并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共犯的,依法按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集资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应当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案其他行为人如果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的,不宜按集资诈骗罪共犯处理;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以按该罪定罪处罚。
对于明知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犯罪、集资诈骗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为其提供资金账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或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及用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可以依照《刑法》第191条之规定,以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集资诈骗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资金,占有人或使用人拒绝追缴或者拒不说明赃款去向的,可以依照《刑法》第312条之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非法集资案件又涉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的,分别按照《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还提出,要宽严相济区别对待。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对于涉及人员众多的,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危害结果特别严重的,特别是涉嫌集资诈骗犯罪的主犯,应当依法从严坚决打击;对于直接实施非法集资业务的部门负责人以上的高中级管理人员,具有非法集资主观故意的财务人员,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所起的作用定罪处理;对于没有与单位实际控制人进行非法集资预谋,没有实际出资,没有参与经营的挂名股东,挂名法定代表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要按照主客观一致原则严格掌握。构成犯罪的,如能配合司法机关查清事实挽回损失,可以从宽处理。
此外,对于非法集资案件中业务人员的处理,对于能够及时退回所收取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的,可以从轻处理。参与时间较短,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特别是能够积极提供资金去向,帮助挽回损失的可以不按犯罪处理。对于仅是提供劳务,定期领取固定数额工资对非法集资情况不知情,没有直接参与非法集资业务的工作人员,包括仅从事记账业务的财务人员等一般不宜按犯罪处理。
同时,对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人适用刑事强制措施,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全面分析,措施得当,注重效果。对于涉案金额高,造成损失大,社会影响恶劣,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非法集资案件中的主犯,即情节严重的涉案人员,一般应适用逮捕措施;对于在案发时涉案企业仍然有较多实体项目,或其他资产经过运营存在挽回损失可能的,涉案人员可以暂不适用逮捕措施;对于依法应当或可以从轻处理的业务员、辅助人员,可以视情况不采取逮捕措施。对于被逮捕后有明确退赃意愿能够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有能力兑付集资款,并积极退赃的,或者能够及时退回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并愿意协助追赃的,可以依法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
编辑:禹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