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任用“刑满释放”干部岂非儿戏?

28.05.2015  12:21

近日,宿州市灵璧县渔沟镇的村民们纷纷议论着一件奇怪的事——几年前因受贿被判刑2年缓期2年的副镇长卓光玉,在刑满后,又担任了美好乡村建设办公室主任一职。当地村民向有关部门反映此情况后,上任不到1个月的该主任,被撤换。(5月26日 中国网)

这为卓主任又是一官场“奇葩”,一个因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原副镇长,居然刚“刑满释放”就被任命为原乡镇某办公室主任。而《公务员法》明文规定,被判处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显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有关部门和领导岂非拿国家规定当儿戏?如果没有发现他刚“刑满释放”,那就是失职行为;要是发现了他是被判处刑事处罚的人员还要任用,那就是渎职行为。不管是那种情况,重新任用被“双开”的干部都是失职或渎职行为,都必须严肃追则问责,加以严惩。

这样一起随意任用干部事件,可谓是突破常规地“不拘一格用人才”,置组织纪律、法律法规于何地?选好人、用对人可谓是头等大事,是必须严之又严、慎之又慎,严格遵循基本的程序和原则。然而,当地镇政府却如此任性的任用被“双开“的刑满释放人员为某办公室主任,公众不能容忍、难以接受,不免产生疑问,为何“刑满释放”人员都能到政府任职?依据何在?

面对公众的质疑,当地乡镇也是将其撤职作为回应群众,企图完事了之,并解释“美好乡村建设办公室只是个临时机构,尽管镇里任命他为美好办主任,但并不在国家工作人员之列,不占编制”,说直白点,他就是“临时工”。这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将不占编制的“临时工”头衔用在他身上,无非就是为了让违规任用干部看起来显得合理,不就是为了开展临时工作的需要嘛?只是权且用之罢了。

这种自欺欺人的做法,何以能消弭公众的质问?俗话说:“师出无名,名不正则言不顺”。一个被判有期徒刑,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刑满释放人员,不具有在政府机关任职的资格,然而这位卓主任凭一纸通知就能在原单位任职,即违背了《公务员法》的基本原则,也让公众质疑党和政府的用人导向,寒了群众的心,伤了政府的公信力。

真相不公开、程序不透明,不明不白地任用“刑满释放”干部,当地政府在任命之前可有想过该如何选拔任用干部?是党委会议上的“一把手”似的“长官意志”?是集体默许?或许又是有其它“种种原因”而为之?如此草率、任性而为,又是谁在暗中指使?这些问题亟需给予公众释疑。

因此,对于任用 “刑满释放”的政治不合格干部的问责追责必须尽快加以完善。必须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肃干部任用纪律。对干部选拔任用中出现的失察失误,导致任用“政治不合格”干部的,给予有关责任人严肃的党纪政纪处分,追究其用人失察之责;对因弄虚作假、瞒天过海导致任用“问题干部”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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