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发挥财政职能 支持产业集聚区发展

06.06.2014  20:41

      近年来,全市各级财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及财税激励扶持产业集聚区发展的各项政策,促进产业集聚区健康快速发展。

        多方努力积极争取上级政策资金。按照省财政厅实行的“核定基数、超收全返、一定三年”激励政策,即以2009年为基期,核定集聚区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三税”)收入考核基数,2010年至2012年各集聚区“三税”收入超过考核基数按比例应上交省财政部分,全额返还县(市、区)。2010至2012年共争取上级产业集聚区税收奖励资金8992万元,主要用于产业聚集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进一步拓宽投融资渠道。2010年至2013年我市财政部门共争取上级投融资平台建设资金9200万元,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补助资金2400万元,产业集聚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和产业集聚区奖励资金2062万元。

        市级财政优化支出结构。2011年至2013年共安排产业集聚区赶超发展资金6000万元,用于产业集聚区在全省升级进位奖励和项目建设。同时,集中资金向产业聚集区倾斜,市级安排的工业发展等资金优先向产业聚集区投放。

        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制定支持产业聚集区发展的扶持激励政策。从2010年起,我市对跨行政区域入驻的新项目产生的所有税收及附加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就地入库,按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上缴中央、省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市与县(市、区)分享的办法。市招商引资项目入驻平顶山化工产业集聚区、高新产业集聚区、平新产业集聚区的,市财政和入驻地财政按照7:3比例分成;入驻其他产业集聚区的,市财政和入驻地财政按照5:5比例分成;市及市属以上企业项目新入驻平顶山化工产业集聚区、高新产业集聚区、平新产业集聚区的,市财政和入驻地财政按照7:3比例分成。此外,为支持市化工产业集聚区发展,2011年建议市政府制定政策,规定化工产业集聚区5年内产生的市级税收全额用于支持其发展。

        平顶山市财政局局长、党组书记王宏希表示,今后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项目集中布局,产业集群发展,资源集约利用,功能集合构建”的总体要求,加大资金支持,解决资金瓶颈问题。通过财政支持、加大融资力度、放宽融资限制等多种方式,使集聚区企业的发展能够筹集到更多的资金做大做强;支持加快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功能设置,增强集聚区的凝聚力和承载力,促进产业集聚区和城市的共同发展;支持健全服务体系,优化发展环境;支持打造主导产业引领产业集聚,重点培育1—3个主导产业,走主导产业带动集群发展的路子;支持构建产业体系推进集群发展,完善产业集聚区功能,使其真正发挥集聚区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