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男子强奸18名妇女被核准死刑 用剪刀剪内裤作案

30.12.2015  09:37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最高法日前核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刑一复字第42号同意原审对被告人杨学奇以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刑事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杨学奇,男,汉族,1970年2月3日出生,河南省长葛市人,小学肄业,农民,住长葛市××镇×××村×组。1987年7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0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2年7月30日因犯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1997年8月23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0年6月30日;2001年7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8年5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1年6月28日刑满释放。2012年5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学奇犯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盗窃罪一案,于2013年5月7日以(2013)许中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学奇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于2013年12月11日以(2013)豫法刑一复字第42号刑事裁定,同意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

  一、强奸、盗窃事实

  1.1998年9月25日晚,被告人杨学奇携带折叠刀等作案工具来到河南省长葛市××家属院二楼被害人李某甲(女,时年13岁)的家中欲实施盗窃。见仅有李某甲一人在家,杨学奇即持刀威胁李某甲,对李实施奸淫。

  2.2006年下半年某日5时许,被告人杨学奇携带折叠刀等作案工具,骑电动自行车来到河南省长葛市××中学校门口附近,见被害人马某甲(女,时年15岁)一人在校门口等待开门,遂产生奸淫马某甲之念。杨学奇持刀将马某甲挟持到学校的西南角麦田内,采用暴力、胁迫手段两次奸淫马某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