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3.04”销售非法出版物案判结

16.03.2017  17:32

1月19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3.04”销售非法出版物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胡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00元人民币,对扣押的非法出版物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
      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底至2015年3月,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新郑市西亚斯学院欧洲街意大利广场的“墨香驿站书店”销售侵犯著作权的图书。2015年3月2日,新郑市文广新局执法人员在该店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非法经营盗版图书。同月4日,执法人员在仓库内查获《税法》等涉嫌非法出版物43507册。经鉴定,其中40152册图书系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非法出版物。6月19日,胡某某因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3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11月9日,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1月29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2017年1月19日作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