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团伙潜伏洗浴中心、KTV 复制客人银行卡盗刷30余万

10.06.2014  10:35

  犯罪团伙成员潜伏到高档洗浴中心、KTV,借为客户结账之际,偷偷窃取客人的银行卡信息克隆卡刷卡套现……先后5次到外省市银行,盗刷客人卡内现金30余万元。6月8日,记者从郑州金水法院了解到,法院最终认定4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分别判处4被告人6年半至4年不等的刑罚。

   趁客人结账时复制银行卡

  2012年10月17日下午,家住郑州的康先生去银行取钱时,发现自己银行卡内少了14万余元钱。到银行查询发现,其银行卡分别在2012年10月6日至17日,通过河北邯郸的一家银行的ATM机,被取出现金4万多元,通过ATM机转账9.9万余元。

  之后,康某报警。

  而此时,郑州警方已接到多起类似报案。不久,以关振勇为首的多名嫌疑人先后落网。据嫌疑人关某某供述,其在郑州一家KTV上班时,意外见到消费结束正结账的康先生,康在用银行卡刷卡结账时,关某某悄悄地记下康的银行卡密码,随后,其打电话让关振勇拿来读卡器,他利用职务便利,拿着康的银行卡在读卡器上刷了一下。之后,关振勇关复制康先生的银行卡,指使他人在河北邯郸,从康先生银行卡内刷走14万余元。

   5次盗刷客人30余万元

  据关振勇供述,自2010年以来,关振勇预谋后,由关某某在郑州某洗浴中心、某KTV等场所,利用职务之便,在和客人接触过程中,用关振勇提供的读卡器,秘密读取客人的银行卡信息,并记下密码。随后,关振勇复制客人的银行卡,并安排人,到外地用复制的卡套现,5次盗刷客人30余万元。

   法官提醒要“卡不离身

  公诉部门认为,关振勇等4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金水法院一审以信用卡诈骗罪,分别判处关振勇等4人6年半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处罚金7万至3万元不等。

  针对此案,主审法官认为,本案中的被害人没有做到“卡不离身”,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而更让人想不到的是,嫌疑人竟派人应聘到酒楼、酒吧、商场、KTV、夜总会等场所,专门负责盗录顾客的银行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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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么防止银行卡被复制

  1.在任何场合输入银行卡密码时,一定要养成用手和遮挡物进行遮挡保护密码的习惯,谨防他人窥视。

  2.在ATM机等办理业务时,要警惕机器上是否有可疑装置。

    3.不随便透露银行卡信息,不要轻易将银行卡让他人拿着。

    4.警惕利用手机短信、网络等套取银行卡号和密码,不要随意泄露银行卡卡号和有效期等关键信息。(记者 韩景玮 实习生 乔小广)

编辑:岳文帅 联系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