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理财新规力破“刚兑”倒逼资管转型

05.12.2014  12:02

  《经济参考报》记者日前获悉,银监会日前下发《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该文件被视为2005年11月1日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升级版。《办法》明确针对银行理财产品打破“刚性兑付”提出了具体要求和监管思路,并推动理财业务向资产管理转型。在化解风险方面,也有相应的制度安排。

  预期收益率产品风险计提50%

  《办法》认为,目前,银行理财业务的最大问题在于预期收益率型产品仍是理财产品的主流。客户认为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即客户所得实际收益,银行具有“隐性担保”职责,应该“刚性兑付”;而银行认为按照协议约定,产品投资风险应该“买者自付”,由客户承担;双方都认为自己不是风险的承担者,一旦风险发生,可能会影响到银行的声誉和正常经营。

  在经济下行期,一些投资理财类的产品无法现实预期收益率,或者到期无法兑付,这种风险纠纷时有发生。今年5月,央行在《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指出,近年来银行、信托、证券等各类理财产品快速发展,“刚性兑付”现象日益凸显,扭曲市场行为,干扰资源配置方式,带来诸多问题。理财产品“刚性兑付”现象有悖于“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市场原则,助长道德风险。

  本着化解风险和打破“刚性兑付”的思路,银监会尝试对银行理财预期收益率产品以增加成本的方式来推动其转型,转向净值型产品。具体而言,《办法》要求,“预期收益率型产品投资的非标债权资产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回表核算,商业银行必须将预期收益率型产品管理费收入的50%计提风险准备金(其他产品为10%),同时,允许净值型产品的30%投资于非标债权资产,且无需回表核算,允许商业银行按照会计准则和行业管理进行会计核算和资产估值,自主设定禁止性产品的开放周期和频率。”同时,还规定“为体现风险匹配、销售分层的原则,要求项目融资类产品、股权投资类产品以及另类投资产品等高风险产品只能面向高资产净值客户、私人银行客户和机构客户等专业投资人销售。”

  招商银行金融市场部人士坦言,“我国商业银行的理财模式有弊端,尤其是理财资产池在风险转移方面存在缺陷,同时,银行又被认为承担着隐性担保责任,所以,我们在设计理财产品时无法根据投资收益决定理财产品价格,这一财富管理基本准则被打破,也就难以实现代客理财和发展。”

  “以往预期收益率产品不用进行风险计提,现在计提50%无疑增加了成本,那么未来这一块产品银行肯定会开始压缩。”一位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的股份制银行人士说。

  约300亿元“非标”资产将回表核算

  在风险承担主体方面,《办法》规定,“一方面,实质由银行承担风险的,如保本型产品,应计入表内核算,计提风险准备,对于客户不能真正承担信用风险的部分‘非标’资产,要求有相应的风险缓释机制,另一方面,应通过加大银行发售预期收益率型产品的成本,推动银行改变目前理财产品的主流形态,引导商业银行发行组合管理类的开放式净值型产品以及产品与资产不存在期限错配的项目融资类产品(先有项目,再有资金),使得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真正过手给投资人。”

  监管部门认为,提高“非标”资产的监管要求对银行经营影响有限。《办法》并没有改变8号文“4%和35%”的“非标”资产投资规模上限,另外,净值型开放式理财产品投资的“非标”资产无需回表,无期限错配的项目融资类的“非标”资产也无需回表。根据银监会测算,存量“非标”资产共计2.8万亿元为基础,10%转变为无期限错配的项目融资类产品;60%转变为净值型开放式产品;5%可通过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和理财管理计划转为标准资产,那么需要回表的“非标”资产只有300亿元左右。因此,对银行自身资产负债表及资本充足率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实际上,去年底,银行业的资产管理计划试点就表明监管层已在推动银行探索打破“刚性兑付”,包括批准11家银行开展理财资产管理业务试点。随后,今年7月,银监会又下发了《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4】35号),明确提出,“银行开展理财业务销售活动应按照风险匹配的原则,严格区分一般个人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和私人银行客户,进行理财产品销售的分类管理”,给银行理财业务标准和转型方向划定了基调。

  至此,今年银行理财产品的结构已发生微妙变化。有机构统计显示,截至目前,全国各大商业银行已发行结构性产品总共超过2500款,远超去年全年1845款的发行量,增幅接近16%,且今年下半年以来,结构性理财产品的发行量一直保持增长势头。

  “除了预期收益率型的开放式或滚动型产品外,净值化产品也是未来银行理财产品的一大发展趋势。预计2015年结构性理财产品的发行数量及参与银行仍将保持增长态势。”普益财富分析师称。

  第三方机构代销银行理财产品恐受限制

  对于理财产品的管理,《办法》继续强调风险匹配原则,并且要求强化信息披露,销售方面提出“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资产投资比例不得笼统规定为0至100%”,并规定“商业银行应该加强理财产品销售的渠道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未经授权机构的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行为,除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外,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代理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不得非法集合客户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严禁监管套利行为。”

  光大银行零售业务部总经理张旭阳认为,“未来,对银行自身而言,加强投资研究能力与风险管理能力建设从而实现银行理财业务的转型刻不容缓,相应的组织架构调整、人员投入、系统建设应随之跟上,包括设立资产管理业务专门的机构与人员,实现前、中、后台分离;提升投资研究与风险管理能力,辅之以相应的IT系统建设,使业务模式向资产管理业务拓展;加强客户细分,保证合规性销售;整合银行传统业务,从产品销售向为客户提供财务规划与资产配置方案过渡。”

  有银行业内人士判断,这意味着此前借互联网金融平台上销售的银行理财产品将遭到限制。“之前有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与银行合作的形式会买一些银行理财产品,然后在自己的平台上销售,这样的话风险承担主体就会不明朗,容易出现风险,监管层在前不久有叫停过这样的操作,如果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后,这种合作行为估计会被限制。”一位互联网金融人士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