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投毒案二审:北京司法鉴定法医胡志强称 黄洋死于乙肝

09.12.2014  11:44

2013年4月16日,上海市中山医院,黄洋的好友在重症病房外等候。 孙湛 澎湃资料

2014年12月8日上午10时,复旦大学投毒案二审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

澎湃新闻记者在现场获悉,被告林森浩对一审认定的故意杀人罪罪名有异议,并表示自己在投毒后曾替换过饮水机内的水,因此剧毒物的成分被稀释了很多。

黄家代理人则表示,林森浩的数篇论文及毕业论文中很明显说明,林森浩对于二甲基亚硝胺剧毒且会致人死亡的情况是清楚的。而取得二甲基亚硝胺的过程并不简单,如果真的只是开玩笑或者一时兴起,完全没必要采用这么复杂的手法。

在庭审现场,专家证人胡志强认为,黄洋死于爆发性乙型病毒肝炎,和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无关。他还表示,上海市公安局在没有证明前一份鉴定结论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其委托二次鉴定的程序和受理程序均违反了鉴定规则。

胡志强是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法医病理专业组委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其作为有专门知识的证人出庭。他从事法医鉴定30余年,曾在公安、检察机关做过法医,目前在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工作。

对此,审判人员表示,“有专门知识的证人”做出的书面意见和今天当庭的意见,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应该是作为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在胡志强之后出庭的,是检察院方申请的鉴定人员陈忆九,也是一名法医专家。陈忆九是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专业人员,参与黄洋尸体检测并在鉴定结论上签字。

陈忆九表示,黄洋的尸体鉴定报告是5位专业鉴定人的一致意见。与上海市公安局的法医学尸体检测结果一致。虽然两份检测结果字句上略有差异,但没有什么差别,都是二甲基亚硝胺中毒导致肝肾多器官损伤衰竭而死亡。

陈忆九并不认可胡志强的说法:黄洋三项指标呈阳性,因此断定其死于爆发性乙型病毒肝炎。

他解释说,三项指标有两种可能,一是接种了乙肝疫苗,一是感染乙肝病毒处于康复状态。此前的鉴定文书已明确把中毒以外的肝损伤情况排除,包括排除甲肝、乙肝、丙肝等。

至于有没有可能是救治中用药导致肝损伤,陈忆九表示,黄洋出现的这些肝脏情况是用药以前就出现的,停药后并没有好转,这充分说明黄洋的肝损伤不是由于用药造成的。

胡志强接受辩护人询问

辩护人:能阐释一下你的结论和理由吗?

胡志强:我和庄洪胜主任法医师两人就律师提问的内容提出了四点意见:

1.我们分析认为,被审查人黄洋死于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

2.关于二甲基亚硝胺的检验,我们认为根据目前的检验鉴定报告,认定黄洋存在二甲基亚硝胺中毒乃至中毒致死缺乏依据。

3.病理组织学检验不能作为病因诊断,特别是特定的病因而排除其他各种病因,是不客观不科学的。

4.上海市公安局在没有证明前一份鉴定结论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其委托二次鉴定的程序和受理程序均违反了鉴定规则。我们认为,黄洋是死于暴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肝坏死,最终多器官衰竭。

辩护人:为何是爆发性?

胡志强:在黄洋的病例中,有过这样几次检测。2013年4月3日、6日、8日及12日做了4次针对乙肝的病毒血液检查,俗称“两对半检查”。

在这个检测报告中,3日的指标线为乙肝表面抗体为阳性,但其他两个抗体是阴性。但6日三个抗体均变为阳性,一直到8日、12日,三个抗体都是阳性,这种情况其他原因不可能造成,唯一的解释是黄洋感染了乙型病毒性肝炎。

因为这个检查是针对乙肝病毒的,这和投毒或者其他问题是没有关系的。因为二甲基亚硝胺中毒不会表现出乙肝病毒性抗体阳性的情况。因此,二甲基亚硝胺和这个乙肝没有关系,是两个偶发的。黄洋表现出的是一系列乙肝的完整病症,完全不需要二甲基亚硝胺中毒。

辩护人:怎么排除这个怀疑呢?

胡志强:黄洋的病理表现主要是乙型病毒性肝炎,没有证据支持黄洋死于二甲基亚硝胺中毒,也没有这方面的表象。

辩护人: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有没有可能是黄洋乙肝的诱因呢?

胡志强:当然人体是很复杂的。毕竟我们要查明的是法律事实,而不是研究黄洋方方面面的问题。事实上,在此前中山医院的治疗中,4月7日的病例特别值得注意,当时消化科和血液科的专家有一个会诊意见。其中,张教授根据黄洋乙肝表面抗体阳性,做出了会诊意见:“不排除爆发性乙肝引起肝衰竭”。但很遗憾,张教授的这个意见并没有得到后续医护人员的重视。

病理学的检查只能做一般的检查,病因一定要通过其他手段解决,比如中毒要通过毒理分析。病理组织学解决不了病因问题,这不是我说的,而是我国肝衰竭诊治指南2012年的明确规定。

胡志强接受检察人员询问

检察人员指出,关于黄洋是死于爆发性乙肝的结论,胡志强都是以文书、报告等书面的资料进行分析。随后,检察人员询问胡志强,是否认可书面资料中的两份尸检报告过程和结论。

对此,胡志强表示,自己对这个尸检过程不一定认可,但是结论不认可。

检察人员继续追问胡志强,对尸检过程不完全认可,却以此为依据作出结论,是否矛盾?

胡志强表示,他主要以化验单作为依据。其中,黄洋的三个指标为阳性,可以考虑他是肝炎的恢复期。2013年4月3日和4月6日的报告数据不同。这表示,黄洋有动态变化,只有用乙型爆发性肝炎才能解释这个变化。

检察人员继续询问,三个指标呈阳性是否表示HUV康复?

胡志强回答,乙型肝炎抗体的产生是缓慢的,这样的指标显示黄洋机体对乙肝病毒的过度应答。他认为,黄洋是非常特殊的案例。

检察人员提问,既然是乙肝,为什么黄洋HBV-DNA检测为阴性?

胡志强表示,有部分患者不分泌在血液里,是假阴性,病毒的变异、表面抗原的变异,导致假阴性。做这个检测有2个非常严格的条件:第一,必须使用一次性试管;第二,在实验室的放置不能放6个小时。但中山医院不是专门的肝医院,检测的血清放置时间超过了6个小时,检查结果为阴性,不代表他就是阴性。

另外,审判人员还询问胡志强,其报告的落款为什么是某咨询服务公司?该咨询服务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技术、经济贸易、教育等方面的咨询,为什么不以华夏物证鉴定中心署名?

胡志强表示,因为华夏物证鉴定中心没有资格接受委托,所以以咨询公司名义落款。

责任编辑:郭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