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银保监局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政策40问40答

09.03.2020  11:52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中国银保监会、人民银行、河南省政府及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政策要求。为有效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落实,方便一线金融工作人员查阅和操作,用足、用活政策,用出成效,河南银保监局对这些政策以及国务院、各部委会议、领导讲话、新闻发布会中有关金融支持疫情防控的政策措施进行了梳理归纳,形成了《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政策40问40答》,以供参考。

附:河南银保监局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政策40问40答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中国银保监会、人民银行、河南省政府及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政策要求。为有效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落实,方便一线金融工作人员查阅和操作,用足、用活政策,用出成效,河南银保监局对这些政策以及国务院、各部委会议、领导讲话、新闻发布会中有关金融支持疫情防控的政策措施进行了梳理归纳,形成了《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政策40问40答》,以供参考。

一、疫情防控领域:全力满足

(一)疫情防控领域企业包括哪些?

生产、运输和销售重要医用物资、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治疗药物、疫苗研发等卫生医疗重点领域,以及重要物资生产、运输物流等重点保障企业。对这些企业实施名单制动态管理。

(二)如何保障疫情防控企业的信贷需求?

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全力满足企业防疫相关的合理信贷需求。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主动增加授信额度,积极发放信用贷款,解决企业扩大产能的临时性资金需求。灵活采取电话视频会商,线上对接、线上审批等方式提高资金投放效率。

(三)市场化融资有困难的企业资金需求怎么解决?

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加大对市场化融资有困难的防疫单位和企业的生产研发、医药用品进口采购,以及重要生活物资供应企业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资金支持力度,合理满足疫情防控的需要。

(四)疫情防控企业的融资成本怎么降?

通过实施优惠利率、减免各类费用、不加收罚息等措施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利率优惠方面,运用专项再贷款资金发放贷款的利率不能超过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100个基点,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的贷款利率贴息50%,确保企业实际融资成本降至1.6%以下。收费减免方面,支持减免防控疫情相关款项汇划费用,减免向慈善机构账户或疫区专用账户的转账汇款、取现业务服务手续费,减免对特定领域或区域特约商户实行支付服务手续费。不加收罚息方面,对名单内企业符合政策条件实行延期还款的各类贷款,支持各银行积极向总行争取政策支持,不加收罚息。

(五)融资担保费用有没有优惠?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凡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融资担保项目,要降低或取消反担保要求,担保费率不超过1%。对直接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小微企业,取消反担保要求,采取“见贷即保、无缝续保”,并将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对直接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却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并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二、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尽力帮扶

(六)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包括哪些?

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简称“四类行业和一类企业”。

(七)对这些行业的困难企业有哪些纾困措施?

存量贷款:不得简单、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新增贷款:根据企业合理需求,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利率水平:受疫情影响企业续贷利率在原有合同约定基础上可适当下调。贷款期限: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

(八)如果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或利息,是否影响企业征信?

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类施策,在政策范围内,不单独因疫情影响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在达成展期、续贷、分期还款等条件下,不简单采取司法诉讼、资产查封、账户冻结等过激措施,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九)在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如何履行社会责任?

倡导绿色、环保、健康投融资理念,更积极有效地将企业和个人保护生态环境、履行社会责任、践行社会公德、诚信行为表现等情况纳入信贷审批、产品定价和风险管理流程。组织做好向疫情严重地区的捐赠支持。

(十)金融机构考核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有什么调整?

支持各机构对疫情相关业务在内部定价方面进行倾斜支持,适当降低利润考核比重和预期增幅,提高不良容忍度、社会责任承担等非盈利指标在绩效考核中的比重。支持各金融机构制定疫情防控特殊时期风险管理细则,完善尽职免责制度和免责行为清单;积极向总行(公司)争取免责政策支持,合理降低免责标准,保护基层经营单位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在疫情防控期间,力戒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不提不符合实际的要求,不开不必要的会议,让基层把更多精力投入到疫情防控第一线。

三、受疫情影响较大人员:便民便捷

(十一)个人定期存款可否自动延期?

对于2020年1月24日(含)至2020年3月31日到期、已开立纸质存单或存折、未约定自动转存的个人定期存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自动延期并按原利率执行至2020年3月31日。已约定自动转存或可线上办理转存的个人定期存款,存款利率及计结息规则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人员包括哪些?

主要有四类: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

(十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人员有哪些政策保障?

一是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二是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

(十四)如何发挥保险保障作用,免除后顾之忧?

一是放宽保险条款限制。优先处理对感染新型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在政策范围内最大限度放宽保险条款限制,应赔尽赔。通过取消理赔医院限制、取消医保费用限制、取消自费药限制、取消住院延期手续等措施,切实履行好保险社会责任。二是提升理赔效率。采取线上理赔等各种方式,为出险客户提供快赔服务。对政府已公布的患者,鼓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后续再完善相关资料,最大限度创造理赔便利条件。三是优化保险服务。对一线医务人员、参与疫情防控企业等重点领域、重点群体的人身、财产保险保障,通过赠送保险、调增保额、下调保险费率等多种方式,提高风险保障力度。

(十五)金融机构如何保障消费者在疫情期间的合法权益?

对受疫情影响临时停业或调整营业时间的网点,要提前向社会公布并主动说明临近正常营业的网点。充分利用线上等方式保持投诉渠道畅通,优化客户咨询、投诉处理流程,及时妥善处理疫情相关的金融咨询和投诉。切实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不得利用疫情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

四、复工复产企业:全面服务

(十六)金融支持复工复产应着重哪些行业企业?

一是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等重点企业。二是对宏观经济和区域发展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项目工程,以及制造行业。三是疫情防控达标的其他企业。

(十七)全面服务复工复产企业包括哪些措施?

全面服务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一是加大配套信贷支持。及时掌握企业信息,合理加大流动资金贷款力度;优化信贷流程,合理延长贷款期限,进一步提高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比重;有效减费降息,将融资成本保持在合理水平。二是发挥优势优化服务。拓展服务领域,在支付结算、融资规划、产销支持等更多领域提供特色产品等增值服务。三是聚焦重要项目工程。围绕国家重大战略,精准支持对宏观经济和区域发展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项目工程。加大制造业贷款投放力度,加强供应链金融服务。四是充分利用大数据平台。鼓励企业通过省金融服务共享平台和信豫融平台提交贷款申请,加快网上融资对接、线上审批、线上投放,降低融资成本。

(十八)应急周转还贷金如何更好发挥作用?

各地应急周转还贷金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扩大规模、加快运转,可视情适当延长单笔业务使用期限,开通应急转贷服务受理绿色通道,积极协调银行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实行优惠费率、减免滞纳金等政策。

五、小微企业:增量、降价、提质、扩面

(十九)2020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总体要求可概括为“增量、降价、提质、扩面”8个字。“增量”是指2020年,全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量不低于去年,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水平,法人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降价”是指要努力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的贷款综合成本进一步降低,确保企业融资成本同比下降,力争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下降0.5个百分点;“提质”是指要努力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中的信用贷款、续贷和中长期贷款的比例;“扩面”是指新增贷款要更多投向首次从银行机构获得贷款的小微企业,即提高首贷率

(二十)对因疫情受困的小微企业在信贷上有哪些支持?

在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总体要求的基础上,一要加大续贷支持。对于2020年6月底前到期的小微企业贷款,受疫情影响需要续贷的,主动给予1年以内的续贷安排。二要进一步优化简化银行办理小微企业办理首贷或续贷的业务流程,同时不能“一刀切”的要求企业额外增加信用风险分担的措施。

(二十一)对因疫情受困小微企业在减费让利上有哪些要求?

一是对受疫情影响比较大的小微企业,在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整体降低0.5个百分点的基础上,进一步下降贷款利率。二是对受疫情影响现金流面临困难的企业,银行要与企业合理协商还本付息的方式,避免因贷款逾期产生的罚息等额外成本。三是鼓励在自身财务可承受的范围内,对受疫情影响比较大的小微企业适当减收一段时间的贷款利息。四是在贷款过程中,对小微企业贷款只收息、不收费。

(二十二)对受困小微企业在保险方面有哪些支持?

要主动加大企业财产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拓展力度,为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更多保障。

(二十三)监管上对小微信贷风险容忍度有什么变化?

第一,因疫情影响出现逾期的小微企业贷款,在一定的延缓期限内还款不计入不良贷款、不影响小微企业信用记录。第二,对受疫情影响比较大的地区和行业的小微企业,允许各行不良容忍度可以再提高一些。第三,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不能还款的,监管上可视为不可抗力,银行要进一步落实尽职免责要求,对经办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应该免予追究责任。第四,对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不良贷款、形成损失的,鼓励适当地简化内部认定手续,加大自主核销力度。

六、三农、扶贫等领域:保产稳供

(二十四)疫情期间的“三农”金融服务工作要求有哪些?

一是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全力保障农副产品生产和春耕备耕农资供应信贷资金需求。二是地方银行机构要建立农产品应急生产资金需求快速响应机制,支持疫情期间农产品保供稳价。三是保险机构要针对此次疫情,稳步拓展农业保险品种,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稳定农业种养殖户和农民生产经营预期。

(二十五)扶贫小额信贷可否延长,能延长多久?

对于到期日在2020年1月1日后(含续贷、展期)、受疫情影响出现还款困难的贫困户小额信贷,各承办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期间继续执行原合同条款,鼓励承办银行机构适当降低延期期间贷款利率。

(二十六)疫情期间,扶贫小额信贷相关金融服务应该怎么开展?

承办银行在疫情期间,对新发放贷款、续贷和展期需求,要简化业务流程,加快审批进度,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引导贫困户通过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络银行等线上方式和村村通金融服务点申请贷款和自助还款,可待疫情解除后,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期间发生逾期的不纳入征信失信记录。

(二十七)对贫困户生产经营受影响的应该怎么支持?

承办银行要充分考虑春季生产需要和后期恢复生产资金需要,对贫困群众的生产资金需求,符合申贷、续贷、追加贷款等条件的,及时予以支持。疫情期间,保持扶贫小额信贷政策稳定性,不抬高贷款门槛,不缩短贷款期限。

七、专项再贷款:专款专用

(二十八)专项再贷款政策主要有哪些?

2020年1月31日,人民银行宣布,在疫情防控期间,将向主要全国性银行和湖北等重点省(市、区)的部分地方法人银行提供3000亿元低成本专项再贷款资金,向应对疫情的重要医用、生活物资生产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专项再贷款资金投向实行重点企业名单制管理。相关银行要开辟信贷审批绿色通道,让政策及时惠及防疫一线企业。

(二十九)哪些金融机构可以使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

目前,河南省能够运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发放优惠贷款的金融机构为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家全国性大型银行河南省分行及其各地市分支机构,中原银行、郑州银行、平顶山银行3家城商行及其各地市分支机构。

(三十)哪些企业可以享受专项再贷款政策?

主要支持五类重点保障企业:一是重要医用物资企业;二是生产重要医用物资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三是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四是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五是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服务和服务系统的企业,还有承担相应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三十一)专项再贷款怎样发放?

专项再贷款采用“先贷后借”方式发放,金融机构按照风险自担原则,对名单内企业自主决策发放优惠贷款,按日报告贷款进度,定期向人民银行申请专项再贷款资金。金融机构不得提前收回存量贷款续做以套取再贷款资金。专项再贷款的期限为1年。

(三十二)资金用途有哪些规定?

企业获得的优惠利率贷款资金要用于与疫情防控直接相关的重点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的生产、运输和销售,并服从国家统一调配。优惠利率贷款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1.重点企业的一般性资金需求;2.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3.用于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4.与疫情防控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十三)全国、河南省再贷款利率政策是什么?

李克强总理2月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用好专项再贷款政策,支持银行向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包括小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由财政再给予一半的贴息,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

河南省对使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发放的2020年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增贷款,在国家贴息基础上,省财政按中央财政贴息后企业实际融资成本的25%进行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八、金融服务保障:高效有力

(三十四)疫情期间在保障金融基础设施服务上有哪些举措?

制定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快速响应、高效处理。从工作机制、人员配备、办公场所、系统运维、技术支持等方面提升服务保障能力,确保业务正常运转,尽可能实施全流程、全链条线上操作。加强与主管部门、市场机构、其他金融基础设施的沟通,保持业务系统联通顺畅。

(三十五)如何提高贷款的审批发放速度?

建立、启动信贷快速审批放款通道,简化业务流程,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在受到交通管制的地区,创新工作方式,采取在就近网点办公、召开视频会议等方式尽快为企业办理审批放款等业务。

(三十六)如何提供安全便捷的线上服务?

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强化网络银行、手机银行、小程序、APP等电子渠道服务管理和保障,优化丰富“非接触式服务”渠道,探索运用视频连线、远程认证等科技手段;探索发展非现场核查、核保、核签等方式,切实做到应贷尽贷快贷、应赔尽赔快赔。

(三十七)对于不习惯使用线上业务客户怎么办?

提供定期存款自动到期续存、错峰办理养老金支取等便民服务。完善自助机具服务功能,放大字体、简化页面、加强引导,减少非必要的柜面业务办理。对客户已熟悉使用的各类自助机具等线下服务方式,银行机构要合理保留,已经撤销的,要有效恢复或提供替代服务方式。

(三十八)如何避免流通中的现金成为传染途径?

做好现金储存及业务办理场地的消毒工作。对外付出现金尽可能以新券为主,对收入的现金采取消毒措施后交存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三十九)保障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有哪些措施?

一是便利防疫物资进口。为疫情防控相关物资进口、捐赠等跨境人民币业务开辟“绿色通道”。二是便捷资金入账和结汇。对于境内外因支援疫情防控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业务,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办理,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三是支持企业跨境融资防控疫情。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检查。对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可取消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并可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四是支持个人和企业合理用汇需求。银行应当密切关注个人用汇需求,鼓励通过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四十)金融机构自身防疫方面需要做哪些工作?

一是做好自身的疫情防控工作。完善疫情应对工作机制,持续关注员工特别是从疫情较重地区返回员工的健康情况,建立日报制度,加大疫情排查力度,努力为员工提供必要的防疫用品。全面强化办公区域和营业场所的卫生防疫,切实做好安全防护、设施清洁消毒、防护物品配备、提示公告发布等工作。二是配合地方政府加强应急管理。按照属地原则,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组织协调,及时处理突发事件。服从当地政府防疫安排,对防控疫情需要征用的人员车辆、设备设施等,不得推诿拒绝。严格执行应急值守制度,确保政令畅通。三是加强员工防疫关心关爱。加强员工疫情感染排查,动态掌握本单位人员防疫隔离情况。对于因疫情遇到困难的员工家庭,要积极通过工会支持、职工互助等方式,及时给予帮扶。对于直系亲属参加一线防疫工作的员工,要视情在工作安排和待遇上给予倾斜支持。

附件:

1.《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5号);

2.《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

3.银保监会国新办新闻发布会答问实录(2月7日、2月15日);

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2020〕9号);

5.《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人行郑州中支 河南银保监局 河南证监局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金融政策措施的通知》(豫金发〔2020〕15号)。

附件1: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

金融服务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0〕15号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会管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银行业保险业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金融服务,助力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近期重点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金融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一)全力支持疫情防控企业扩大产能。紧紧围绕疫情防控需求,全力做好治疗药物、疫苗研发等卫生医疗重点领域,以及重要物资生产、运输物流等相关企业的融资支持。用足用好中央政策,专设机制、充分授权、主动对接,降低融资成本,提供优惠利率和优质金融服务,支持企业恢复产能和扩大生产。鼓励保险机构结合自身情况,为身处疫情防控一线的工作人员提供意外、健康、养老、医疗等优惠保险服务。

(二)全面服务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各银行机构要提早谋划、及时掌握企业信息,优化信贷流程,合理延长贷款期限,有效减费降息,支持受影响企业有序高效恢复生产经营。鼓励保险机构通过减费让利、适度延后保费缴纳时间等方式,支持受疫情影响较重企业渡过暂时难关。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积极拓展服务领域,在支付结算、融资规划、产销支持等更多领域,发挥机构自身优势,提供特色产品、专业咨询、财务管理、信息科技支持等增值服务。围绕国家重大战略,精准支持对宏观经济和区域发展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项目工程。加大制造业贷款投放力度,加强供应链金融服务。

(三)积极帮扶遇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做好辖内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对接和需求调查,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仍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小微客户,积极通过调整还款付息安排、适度降低贷款利率、完善展期续贷衔接等措施进行纾困帮扶。加大对普惠金融领域的内部资源倾斜,提高小微企业“首贷率”和信用贷款占比,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加大企业财产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拓展力度,为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更多保障。

(四)加大春耕春种金融支持。针对农村地区疫情防控特点,积极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有效满足农村地区基础金融服务需求。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全力保障农副产品生产和春耕备耕农资供应信贷资金需求。鼓励地方银行机构建立农产品应急生产资金需求快速响应机制,支持疫情期间农产品保供稳价。支持保险机构稳步拓展农业保险品种,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稳定农业种养殖户和农民生产经营预期。

二、加强科技应用,创新金融服务方式

(五)提高线上金融服务效率。各银行保险机构要积极推广线上业务,强化网络银行、手机银行、小程序等电子渠道服务管理和保障,优化丰富“非接触式服务”渠道,提供安全便捷的“在家”金融服务。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探索运用视频连线、远程认证等科技手段,探索发展非现场核查、核保、核签等方式,切实做到应贷尽贷快贷、应赔尽赔快赔。

(六)加强线下配套服务和宣传引导。对于不习惯使用线上业务客户,要针对性做好金融服务,提供定期存款自动到期续存、错峰办理养老金支取等便民服务。完善自助机具服务功能,放大字体、简化页面、加强引导,减少非必要的柜面业务办理。对客户已熟悉使用的各类自助机具等线下服务方式,银行机构要合理保留,已经撤销的,要有效恢复或提供替代服务方式。

三、增强使命意识,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七)加强社会责任承担。主动承担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责任,倡导绿色、环保、健康投融资理念,更积极有效地将企业和个人保护生态环境、履行社会责任、践行社会公德、诚信行为表现等情况纳入信贷审批、产品定价和风险管理流程。积极投身公益事业,服务公众、回报社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能力,组织做好向疫情严重地区的捐赠支持。利用海外分支机构资源优势,协助国内有关机构采购紧缺医疗防疫物资,提高跨境支付结算效率。

四、完善制度机制,落实疫情防控要求

(八)严格做好金融服务卫生防疫。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全力配合地方政府做好疫情防控,出现问题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全面强化办公区域和营业场所的卫生防疫,切实做好安全防护、设施清洁消毒、防护物品配备、提示公告发布等工作。以做好防疫管理为前提,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及时间,做好柜面人员的统筹调配,保障客户服务安全有序开展。强化营业网点疫情防控要求,不得开展聚集性营销活动。

(九)加强员工防疫关心关爱。切实关爱员工健康,关心员工家庭,加强员工疫情感染排查,动态掌握本单位人员防疫隔离情况,有效防范管控疫情风险。对于因疫情遇到困难的员工家庭,要积极通过工会支持、职工互助等方式,及时给予帮扶。对于直系亲属参加一线防疫工作的员工,要视情在工作安排和待遇上给予倾斜支持。

五、改进工作作风,提升金融监管服务质效

(十)强化政治担当。银保监系统要坚决服从党中央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做到疫情防控全国一盘棋。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率先带头,身体力行,及时了解疫情防控变化,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对不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本位主义严重的,以及不敢担当、作风漂浮、推诿扯皮的,要依纪依法严肃惩处。

(十一)力戒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在疫情防控期间,除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部署外,不提不符合实际的要求,不搞标新立异的载体创新,不开不必要的动员会、座谈会、汇报会等,让基层把更多精力投入到疫情防控第一线。上级部门要掌握基层部门实际情况,主动为基层部门服务。

(十二)加强业务学习。充分利用防疫期间专门工作机制,抓好重点工作,做好学习规划。加强业务学习和知识储备,提高专业素养,做到学以致用,增强解决突发复杂问题的专业本领和能力。

附件2: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的通知

银发〔2020〕29号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金融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主动作为,确保金融服务畅通,支持各地疫情防控,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精神和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进一步强化金融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

(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人民银行继续强化预期引导,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提供充足流动性,保持金融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维护货币市场利率平稳运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因春节假期调整受到影响的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2020年1月下旬存款准备金考核的容忍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支持实体经济,促进货币信贷合理增长。

(二)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84消毒液、红外测温仪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贴息支持。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和相关企业的服务对接,提供足额信贷资源,全力满足相关单位和企业卫生防疫、医药用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

(三)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实施差异化的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四)完善受疫情影响的社会民生领域的金融服务。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对感染新型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金融机构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五)提高疫情期间金融服务的效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领域和地区的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在受到交通管制的地区,金融机构要创新工作方式,采取在就近网点办公、召开视频会议等方式尽快为企业办理审批放款等业务。

(六)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要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加强统筹协调,合理调整信贷安排,加大对市场化融资有困难的防疫单位和企业的生产研发、医药用品进口采购,以及重要生活物资供应企业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资金支持力度,合理满足疫情防控的需要。

(七)加强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围绕内部资源配置、激励考核安排等加强服务能力建设,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支持力度,要保持贷款增速,切实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

(八)发挥金融租赁特色优势。对于在金融租赁公司办理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设备的金融租赁业务,鼓励予以缓收或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提供医疗设备租赁优惠金融服务。

二、合理调度金融资源,保障人民群众日常金融服务

(九)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金融机构要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及营业时间,切实做好营业场所的清洁消毒,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金融机构要加强全国范围特别是疫情严重地区的线上服务,引导企业和居民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等线上方式办理金融业务。

(十)加强流通中现金管理。合理调配现金资源,确保现金供应充足。加大对医院、居民社区以及应急建设项目等的现金供应,及时满足疫情物资采购相关单位和企业的大额现金需求。做好现金储存及业务办理场地的消毒工作。对外付出现金尽可能以新券为主,对收入的现金采取消毒措施后交存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十一)确保支付清算通畅运行。人民银行根据需要,放开小额支付系统业务限额,延长大额支付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运行时间,支持金融机构线上办理人民币交存款等业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各类支付清算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的正常安全运营,开通疫情防控专用通道,保障境内外救援和捐赠资金及时划拨到位、社会资金流转高效顺畅。

(十二)建立银行账户防疫“绿色通道”。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做好与防控疫情相关的银行账户服务工作,简化开户流程,加快业务办理。要积极开辟捐款“绿色通道”,确保疫情防控款项第一时间到达指定收款人账户。减免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办理防控疫情相关款项汇划费用。鼓励清算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向慈善机构账户或疫区专用账户的转账汇款业务、对疫区的取现业务减免服务手续费。

(十三)加大电子支付服务保障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采用远程视频、电话等方式办理商户准入审核和日常巡检,通过交易监测强化风险防控。鼓励清算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对特定领域或区域特约商户实行支付服务手续费优惠。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要强化电子渠道服务保障,灵活调整相关业务限额,引导客户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个人网上银行、企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支付服务APP等电子化渠道在线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十四)切实保障公众征信相关权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要妥善安排征信查询服务,引导公众通过互联网、自助查询机进行征信查询。要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十五)畅通国库紧急拨款通道。建立财库银协同工作机制,及时了解财政部门疫情防控资金拨付安排,随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加强对商业银行相关业务的指导,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及时跟踪资金拨付情况。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确保资金汇划渠道畅通和国库业务相关系统运行安全稳定,构建疫情防控拨款“绿色通道”。各级国库部门要简化业务处理流程和手续,确保疫情防控资金及时、安全、准确拨付到位。

(十六)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金融机构要树立负责任金融理念,对受疫情影响临时停业或调整营业时间的网点,要提前向社会公布并主动说明临近正常营业的网点。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线上等方式保持投诉渠道畅通,优化客户咨询、投诉处理流程,及时妥善处理疫情相关的金融咨询和投诉。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不得利用疫情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

三、保障金融基础设施安全,维护金融市场平稳有序运行

(十七)加强金融基础设施服务保障。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要从工作机制、人员配备、办公场所、系统运维、技术支持等方面提升服务保障能力,确保发行、交易、清算、结算等业务正常运转,尽可能实施全流程、全链条线上操作。要制定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快速响应、高效处理。要加强与主管部门、市场机构、其他金融基础设施的沟通,保持业务系统联通顺畅。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要开设“绿色通道”,必要时提供特别服务安排,并降低服务收费标准。

(十八)稳妥开展金融市场相关业务。金融机构要合理调配人员,稳妥开展金融市场相关交易、清算、结算、发行、承销等工作,加强流动性管理与风险应对。要合理引导投资者预期,确保金融市场各项业务平稳有序开展。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地区的金融机构,要保持正常业务往来,加大支持力度。

(十九)提高债券发行等服务效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要优化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工作流程,鼓励金融机构线上提交公司信用类债券的发行申报材料,远程办理备案、注册等,减少疫情传播风险。对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以及疫情较重地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的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公司信用类债券建立注册发行“绿色通道”,证券市场自律组织对拟投资于防疫相关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生产研发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建立登记备案“绿色通道”,切实提高服务效率。

(二十)灵活妥善调整企业信息披露等监管事项。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或2020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依法妥善安排。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湖北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度报告的审计、披露和报备。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报审计和披露。对疫情严重地区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适当放宽相关风控指标监管标准。

(二十一)适当放宽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办理时限。适当延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财务资料有效期和重组预案披露后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限。如因受疫情影响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司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1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3次。疫情期间,对股票发行人的反馈意见回复时限、告知函回复时限、财务报告到期终止时限,以及已核发的再融资批文有效期,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缓计算。已取得债券发行许可,因疫情影响未能在许可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向证监会申请延期发行。

(二十二)减免疫情严重地区公司上市等部分费用。免收湖北省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缴纳的2020年度上市年费和挂牌年费。免除湖北省期货公司应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的2020年度会费和席位费。

四、建立“绿色通道”,切实提高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效率

(二十三)便利防疫物资进口。银行应当为疫情防控相关物资进口、捐赠等跨境人民币业务开辟“绿色通道”。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外汇局各分支机构要指导辖区内银行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

(二十四)便捷资金入账和结汇。对于境内外因支援疫情防控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业务,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办理,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

(二十五)支持企业跨境融资防控疫情。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检查。对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可取消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并可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

(二十六)支持个人和企业合理用汇需求。银行应当密切关注个人用汇需求,鼓励通过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及人民币跨境业务,银行可先行办理、事后检查,并分别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二十七)简化疫情防控相关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流程。支持银行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凭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为其办理疫情防控相关进口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以及资本项目下收入人民币资金在境内支付使用。

五、加强金融系统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二十八)强化疫情防控的组织保障。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上来,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全力以赴做好各项金融服务工作。

(二十九)做好自身的疫情防控工作。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完善疫情应对工作机制,持续关注员工特别是从疫情较重地区返回员工的健康情况,建立日报制度,加大疫情排查力度,做好员工防疫安排,努力为员工提供必要的防疫用品。

(三十)配合地方政府加强应急管理。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按照属地原则,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组织协调,及时处理突发事件。服从当地政府防疫安排,对防控疫情需要征用的人员车辆、设备设施等,不得推诿拒绝。各单位要继续严格执行应急值守制度,确保政令畅通。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请及时报告。

2020年1月31日

附件3:

银保监会国新办新闻发布会答问实录

(2020年2月7日)

周亮: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此次疫情突发性强,涉及面广,特别是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当前,最重要的任务就是打赢疫情防控的阻击战。在这场战役中,金融系统责无旁贷,疫情越是吃紧,金融就越要发挥积极作用,这也是我们金融系统以实际行动践行“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

银保监会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服从党中央统一领导,在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的领导下,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防控疫情作为当前的头等大事。党委书记、主席郭树清同志高度重视,1月21日对武汉市农业银行某网点员工疑似感染有关情况立即作出批示,明确要求员工居家隔离观察,做好防控工作。1月23日,银保监会党委作出了部署,要求各有关部门、各协会密切关注疫情,及时做好金融服务。1月26日,银保监会向系统的各单位下发了通知,要求全力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随后会同人民银行等有关部委联合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在做好金融系统自身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推动银行业、保险业为疫情的防控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

银行保险机构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采取有力有效的举措,在全力保障疫情防控资金需求、优化金融服务、主动减费让利、加快保险理赔、积极捐款捐物等方面作出了巨大努力,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我们坚定不移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银行业、保险业保持了稳健的经营,其活力与竞争力、韧性和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有力维护了金融安全和市场稳定。

抗击疫情的战斗正在进行,曙光就在前头,我们坚信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们万众一心、众志成城,一定能够夺取疫情防控阻击战的最后胜利。谢谢大家。

彭博新闻社记者:

我们想了解一下疫情对国家去杠杆的政策有什么影响?另外会不会引起更多的不良贷款?对财政赤字有什么影响?谢谢。

周亮:

刚才记者朋友问到会不会对小微企业的不良贷款造成一定影响,2019年普惠性小微企业的贷款不良率是3.22%,比2018年下降了近1个百分点。客观来讲,这次的疫情对小微企业,特别是住宿、旅游、餐饮等这类小微企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是总的来看,第一,总量不会太大,严重的疫区,如湖北武汉可能受的影响更严重一点,其他地区受春节因素的影响和防控措施的影响,我们预判不良率会有所上升,但是从整个金融体系运行情况来看,去年我们化解了2.3万亿不良资产,小微企业的不良占比是比较小的。另外,银行的拨备覆盖率达到了180%以上,有充足的资源来应对不良的上升。经济和金融实体经济的关系,大家还是要从长远来看,应该说疫情是暂时的,从中国经济的韧性和回旋余地来看,影响很快就会过去,不会对整个金融造成大的影响。谢谢。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

我们知道中国政府一直在试图降低小型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这次疫情对我们中小企业长期以来的融资难和融资贵问题有什么影响?有哪些措施能够有效缓解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谢谢。

周亮:

首先,银保监会一直高度重视小微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2019年我们在这项工作上付出了极大的努力,普惠型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2019年增长了2万多亿元,增速达到了24.6%,这个增速是远远高于各项贷款增速的;贷款企业的户数增加了389万户,新发放贷款平均利率比2018年下降了0.69个百分点,再加上其他融资成本的降低,合计整个小微企业的综合融资成本下降已经超过1个百分点。受到这次疫情的影响,不少小微企业出现了一些暂时性的困难,银保监会指导银行、保险机构采取了多种帮扶措施,比如很多大行和股份制银行对湖北省内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去年的基础上再次下调0.5个百分点。而且不少银行还为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增加了专项的信贷额度,对逾期的利息给予了减免,为小微企业提供了有力的融资支持,这是从当前应急的情况来看。

周亮:

我们还要从治本上下功夫,今年我们将重点从增量、降价、提质和扩面四个方面来着手来做好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增量是单户授信1千万元及以下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要实现“两增”,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的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水平。降价,就是要努力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的贷款综合成本进一步降低。提质,就是要努力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中的信用贷款、续贷和中长期贷款的比例。这也是困扰企业的一个难点。另外是扩面,指的是新增贷款要更多投向首次从银行机构获得贷款的小微企业,就是首贷率要提高。具体措施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增加有效供给,商业银行要单列小微企业的信贷计划,对分支机构要层层分解,压实责任。同时,发挥好政策性银行的逆周期调节作用,支持其运用资金优势,与中小银行规范开展面向小微企业的转贷款业务。重点支持加大对制造业小微企业的投放。引导银行细分小微企业的客户群体,形成小微金融市场既相互竞争又各有侧重的格局,促进金融服务的下沉。二是优化信贷结构。在监管的评价体系中,设置专项的指标,强化政策导向,引导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首贷和续贷的力度,丰富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的产品,更好的匹配和满足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三是进一步推动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指导银行机构根据LPR的形成机制合理确定小微企业的贷款利率,督促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发挥低利率融资的头雁作用,重点指导使用了支小再贷款和政策性银行转贷款低成本资金的中小银行也要降低他们的贷款利率。同时,严格查处小微企业融资中的不合理收费问题,例如以存定贷等,我们今年还是要加大查处力度。虽然这个问题在反复强调,但是总是有一些敢于去触碰底线的机构和个人,所以今年这方面的查处力度绝不手软。四是进一步落实差异化监管政策,优化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分类制度,全面落实授信尽职免责的政策,适当提高小微企业的不良贷款容忍度,就是说我们对小微企业的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要比正常企业再高一点。建立健全敢贷、能贷和愿贷的长效机制。五是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质效,进一步丰富我们的信息数据,改进小微企业授信的审批和风控模式,提高信贷的响应、审批、发放效率,降低小微企业的申贷成本。六是加强信用信息的整合与共享,因为小微企业很多财务报表,包括一些资金流,帐目不是很完整。下一步我们在信用信息上要整合,也就是要深化与发改委、财政、税务、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合作,推动地方政府完善信用信息的平台建设,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良好的信用信息的支撑。

我们相信,通过上述措施,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应该会在今年取得比较明显的成效。谢谢。

中国新闻社记者:

金融业在疫情防控当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请问,在银保监会的指导下,银行保险业在这方面做了哪些工作?谢谢。

周亮:

大家知道,金融是经济的血脉,与社会生产生活、人民的生活需要都是紧密相连的。疫情发生以来,银保监会立即行动,下发了文件和通知,按照“跨前两步”的要求部署了一系列措施,在当前的形势下,我们觉得更需要金融发挥积极作用。我们做了几方面工作:

一是银行保险业系统做好自身的疫情防控工作,做到“三个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这时候最重要的是要抓好工作的落实。

二是保障金融服务的安全和顺畅。我们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对所有的银行网点进行消毒清洁,确保安全。因为这个地方人员比较多,办事群众容易发生聚集的现象。要求合理安排营业时间,保障基本的金融需求服务和关键基础设施的稳定运行。特别是鼓励发挥线上的作用,减少人员到实体网点去办事,便捷方便群众。

三是强化对受疫情影响群众的金融服务。要求银行在信贷政策上对受疫情影响的群众给予倾斜,比如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个人还款安排。保险机构要优先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患者客户出险的赔付。

四是加大对疫情防控一线企事业单位的金融支持。因为现在口罩、防护服、医药消毒水等生产企业在加班加点工作,金融一定要给他们提供有力的支撑。我们还对接了医院、医疗科研和企业,通过减免手续费、简化业务流程、开辟快速的通道、发挥银行信贷、保险保障和融资担保等各方合力,向疫情防控一线的单位提供更加优惠的金融服务。

五是做好对受困企业的金融服务。因为受到疫情影响较大的有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这些企业遇到了一定的困难,所以我们要求银行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和压贷,特别是对于重点疫情的区域,要有区域性的融资政策,更加优惠,加大内部的资金转移定价的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

六是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鼓励银行保险机构采取市场化、法治化的手段,帮助部分上市公司度过难关。积极参与货币市场的融资,适度增加债券的投资,进一步增加理财公司的数量。刚才有记者朋友专门关心合理延长存量资管业务的整改过渡期问题,潘行长也做了回答,我们现在正在从实际出发,做内部评估,会尽快公布。适当提高保险公司权益投资的比例上限,防范化解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维护整个金融市场稳定。

周亮:

除此之外,银行保险业积极主动作为,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在加强融资对接的同时,对于生产医疗器械、药品、防护服、口罩、消毒用品的企业,重点是疫苗的研发企业,对他们的融资需求我们都主动上门去服务,提供优惠的利率和专项贷款额度,全力保障抗击疫情的资金需求。初步统计,我们对这方面的重点信贷投放累计已达到了2100多亿元。同时,我们还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开辟了绿色通道,建立紧急的支付应急保障机制,保障应急资金的划转通畅。安排了专属的网点提供特殊服务,有一些人在家隔离了,我们也可以提供上门服务。受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困难企业和个人,我们作出了灵活的还款安排。保险公司也是特事特办,快速理赔、特案预赔、扩大责任范围、简化理赔要求、放宽理赔条件、提高理赔效率,有的保险公司对治疗中的重症患者提供了预付赔款或者是垫付医疗费,解除患者的后顾之忧。

银行保险机构还在大力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向疫情地区捐款捐物,据不完全统计,截至昨天,银行保险机构和和行会协会累计捐款超过18亿元。有些保险公司向当前最可爱的人,也就是疫情防控一线的医护人员、白衣天使们,无偿赠送保险保障,如果出现了问题,可以提供人均20-100万元的赔付,体现了人文关怀。金融系统的广大青年也是踊跃捐助,团委系统统计了一下,大概捐款达到了8千万元。各方还捐助了大量的医用防护物资。我们还通过银行保险机构在海外的分支机构,利用他们的各个渠道去统一努力帮助采购防护用品,支援抗疫。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迎难而上,敢于斗争,保持严、细、深、实的工作作风,在支持疫情防控、服务实体经济、维护金融稳定方面主动作为,为打赢疫情的阻击战贡献我们的力量。谢谢。

银保监会国新办新闻发布会答问实录

(2020年2月15日)

梁涛:

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首先代表银保监会向新闻媒体长期以来对银行保险监管工作的支持表示衷心感谢。自疫情发生以来,银保监会系统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和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金融服务工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助力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我们重点抓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加强党的领导。银保监会党委和系统各级党组织坚决扛起疫情防控的政治责任,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不折不扣执行各项政策。要求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坚守岗位、靠前指挥,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力戒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

二是坚持完善政策支持。疫情发生后,银保监会迅速行动,自1月26日起及时出台了多项金融支持政策措施,对银行保险机构支持疫情防控,强化金融服务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派出机构也狠抓落实,单独或者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出台了有力的金融支持政策。

三是提供了差异化的优惠金融信贷支持。推动银行机构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加大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予以展期或者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复工复产战胜疫情影响。截至2月14日中午12时,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抗击疫情提供的信贷支持金额超过5370亿元。

四是切实发挥保险保障作用。推进各保险机构对感染新冠肺炎或者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应赔尽赔快赔。积极拓展保险产品责任,降低理赔标准,向抗击疫情一线工作人员赠送保险保障。积极向重点物资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涵盖安全生产、新冠肺炎感染的风险保障产品。据初步统计,目前已经有35家人身保险公司在不增加保费的情况下,将400余款的意外险和疾病险责任范围,扩展至包含新冠肺炎导致的身故、伤残和重疾的赔付。74家保险公司向抗击疫情的医护人员及家属、疾控人员赠送意外险、定期寿险等多种保险保障,总保额约9万亿元。

五是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和水平。我们积极拓展线上金融服务,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强化网络银行、手机银行、小程序等电子渠道服务管理和保障,优化和丰富“非接触式服务”渠道和场景。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客户,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时间。

下一步,银保监会系统将继续严格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落实相关政策,发挥银行信贷、保险保障的各方合力,以战时思维全力以赴做好金融服务,为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更大贡献。谢谢大家。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

我比较关心企业复工复产的问题。现在对于受疫情影响比较大的企业,有哪些政策或者举措支持复工复产?对于非疫情防控重点领域的企业,又有哪些支持举措?

梁涛:

疫情发生以来,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地区、行业、企业提供了差异化、针对性、优惠性的金融服务,根据具体情况通过信贷重组、减免逾期利息等方面给予强力支持,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不少银行出台了降低贷款利息、免收相关收费的政策,尤其是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给予很大支持。近期,银保监会对疫情造成的影响开展了认真研究,也做好政策储备。将于近期出台一些新举措,不仅针对疫情影响重点行业而且涵盖各行业的各类企业。

下一步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加大对受困小微民营企业扶持力度。首先是围绕增量、扩面、降价、提质的总体要求,确保小微企业的整体信贷增长不受疫情冲击。其次是力争今年的普惠型小微企业的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在2019年的基础上继续下降。第三是聚焦小微企业应对疫情的融资需求变化,合理地优化简化业务流程。第四是更加精准做好续贷。大家更关心续贷,缓解受困小微企业的流动资金压力。第五是要结合疫情需要,进一步落实风险管理和尽职免责的相关制度,提高基层敢贷、愿贷的积极性,这个问题是非常重要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分支机构推动银行总行适度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

二是加大对重点领域复工复产的信贷保障和投放。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复工复产的信贷支持,进一步提高企业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比重,并且将融资成本保持在合理水平。对于企业在复工复产时可能面临的购买原材料、设备等资金需求合理加大流动资金的贷款支持力度。要引导机构发挥绩效考核的指挥棒作用,考虑以适当方式将支持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复工复产的情况纳入考核指标体系,或者合理调整考核权重,激发基层网点和一线业务人员的积极性。

三是加快推动一批重点项目的建设。首先要更好地发挥政策性金融的逆周期调节作用,加快信贷投放节奏,合理增加政策性金融机构2020年人民币贷款和发债规模,优化区域信贷结构,聚焦重点领域重大工程,加快对一批重大项目建设的信贷投放。二是研究运用已收回专项建设资金支持制造业等重大领域,加大对新投资项目的开工力度,积极做好在建项目资金供给。

四是着力推动稳定居民消费和加快释放潜在需求。督促银行机构主动对接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化旅游、运输物流等服务业的金融需求,开发专属的信贷产品,推动服务消费提质扩容,扩大实物商品的消费,提升服务的可扩展性和便利性,加快释放新型消费潜力。谢谢。

日本经济新闻社记者:

这次疫情对小微企业打击很大,一些地方监管部门出台了适当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的政策。你对这些政策有哪些评价?谢谢。

梁涛:

谢谢你的提问,这个问题涉及到三个方面,首先监管规则有较强的稳定性,是审慎监管的最低要求,其主要目的是确保金融机构具备风险抵御能力,维护金融体系稳定,不因外界的变化而随意变化。其次,在一定时期,银行经营环境发生突然变化,特别是受不可抗力的影响,银行会面临着监管指标达标的压力。第三,作为监管部门,银保监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较为严重地区的银行,我们也会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充分考虑疫情的客观影响,适当提高监管容忍度,对于监管指标达标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或者在监管措施上作出一些灵活的安排。谢谢。

中国日报记者:

在特殊时期,社会公众对在现场办理一些金融业务会有一定的顾虑。请问,银行和保险机构在这个时段有没有特殊安排?怎么样保证公众在现场办理金融和保险业务时的安全?谢谢。

梁涛:

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风险,大家对现场办理业务确实存在很多担心。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银保监会推动银行保险机构通过创新服务的方式,努力满足社会的金融服务需求。我们主要采取以下一些措施:

一是合理安排网点营业,保障群众基本金融服务。各银行保险机构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及营业时间,对受疫情影响临时停业或者调整营业时间的网点提前向社会公布,主动说明临近正常营业的网点。此外,各银行保险机构切实做好场所的清洁消毒工作,加大对现金柜台、ATM场地以及自助机具的消毒频次,对自助机具及时保障故障维修,确保自助设备安全高效不间断地运行。

二是指导线上业务办理畅通。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加大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微信银行、云缴费平台等线上产品推广力度和功能优化,为客户提供7×24小时在线金融服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线下接触频率,降低疫情传染风险,实现足不出户享受金融服务。有的银行大幅度增加线上融资投放规模,鼓励引导客户线上申贷、用款、还款。在线上实现转账、支付、缴费、余额查询、对账、回单打印、代发工资等业务,减少不必要的交叉感染风险。据中国银行业协会统计,最近一段时间,各银行机构线上业务的服务替代率平均水平达到96%。各保险机构也积极开拓推广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线上承保、续保、保全和理赔等业务,为客户提供零接触、零距离、零风险的一站式服务。保险工作人员在线指导客户完成车保续保、保全和理赔,让客户体验全新的面对面在线服务。

三是优化个人金融业务服务。不少银行出台了专门政策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疾控人员,疫情期间个人贷款、信用卡透支发生逾期的不视为违约,不计入违约客户名单,强化了对疫情防控人员的信用保护。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客户,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的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各保险机构对感染新冠肺炎或者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应赔尽赔快赔,拓展保险责任,将新冠肺炎纳入保险保障范围,并取消等待期、免赔额、给付比例和定点医院的限制。

四是开通业务“绿色通道”。银行保险机构为抗击疫情开通“绿色通道”,疫区捐款资金汇划业务免排队、优先办。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的紧急取现业务加急办、快捷办,对客户有特殊需求业务上门办、现场办,向防疫专用账户捐款或者汇划防疫专用款项免收手续费。谢谢。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国广记者:

请问梁涛主席,刚才介绍到很多保险公司将意外险、疾病险等责任险的责任范围进一步扩展至新冠肺炎导致的身故、伤残赔付。请问,对于新冠肺炎的患者怎样进行理赔?什么时候能够赔付?对于目前公众如何正确地选择保险产品,银保监会能否给一些建议?现在很多保险公司推出了新冠肺炎生命保障计划,这样的一些产品是否能够落地?谢谢。

梁涛:

谢谢你的提问,也感谢大家对保险的重视,说明大家的保险意识在迅速提升。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个保险公司通过开辟理赔“绿色通道”、扩展产品保障责任、捐赠保险方式,为抗击疫情提供了支持,详细数字不再说了。各保险公司普遍降低了理赔标准,针对新冠肺炎出险客户取消等待期、免赔额、给付比例和定点医院等赔付限制,简化或免除了纸制理赔材料要求,通过线上理赔、预付赔款等方式进行快速赔付。所以你刚才提到的第一个问题,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账号信息的情况下,赔付基本可以在申请理赔当日完成,部分属于扩展责任或者赠送保险的赔款也能够及时赔付。对尚在隔离治疗中的患者给予预付赔款或者慰问金,具体的理赔方式建议消费者咨询相关保险公司的客服电话,因为每个公司具体的程序稍微有差异。

关于你的第二个问题。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或者身体为保险标的,为消费者提供涵盖生、老、病、死、残等多样化、多种类的保险产品。这次新冠肺炎的医疗费用除了国家医保支付外,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患者就医费用已经得到保障。所以在疫情发生后,我们建议消费者可以结合自身的支付能力或者需要,通过购买医疗险保障更大疾病范围的医疗费用支出,或者通过购买重大疾病保险或者寿险等产品,保障罹患重疾或者身故后的大额支出和家庭收入损失等。

关于你的第三个问题。部分消费者关心现在某些公司提到的开发专属新冠肺炎的保险保障。由于缺乏定价数据基础,为防止侵害消费者权益,银保监会禁止保险公司开发此类单一责任产品。目前,相关公司扩展责任后的既有保险产品,前面提到有400余款,扩展责任以后,能够涵盖疫情防控期间新冠肺炎导致的重疾、残疾和身故风险等,消费者可具体查询各保险公司官网公告。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继续支持并鼓励保险公司对现有产品扩展保险责任,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向抗击疫情一线的工作人员捐赠相关保险产品,加大政策执行力度和监管力度,督促保险公司将承保理赔服务落到实处。同时,推动行业产品创新发展,不断丰富保障责任,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保险供给,缓解群众的后顾之忧。谢谢大家。

附件4: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河南省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豫政〔2020〕9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南省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抓细抓实,确保政策落地见效。省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各地可结合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将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督查范围,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3日

河南省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全力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1.加强分类指导。各级相关部门要建立复工复产企业清单制度,在确保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等重点企业尽快复工复产的同时,积极推动其他生产性企业完成复工复产准备工作,确保疫情防控达标的企业及时复工复产。(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

2.推动落实复工复产措施。指导中小微企业制定复工复产预案和应急预案,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各项措施,做到防控机制到位、检疫查验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和宣传教育到位,同步落实安全生产管控措施,确保企业生产和职工生活平稳安全有序。(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

3.强化复工复产要素保障。各类中小微企业要根据复工和生产经营所需,加强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对复工复产企业开通“火速办电绿色通道”,及时满足用电需求。发挥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专业机构作用,强化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业务对接,推动企业产业链、供应链平稳运行。大力推广面向中小微企业的互联网平台服务,积极推行网上办公、视频会议、远程协作和数字化管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交通运输厅、电力公司)

4.加强企业用工保障。建立流动人员可追溯信息查询制度,开展有组织的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健康监测,在严格落实防控措施的前提下,组织员工分批返厂上班。协助中小微企业定向跨区域招聘,对人员达到一定规模的,协调制定运送方案,有条件的可组织集中运送直达目的地。引导企业就地就近招工,推行线上供求对接和远程招聘,缓解招工难题。对各类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免费介绍符合条件的求职者在我省就业的,可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职业介绍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

二、强化金融支持

5.加大信贷纾困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要积极采取信贷展期、续贷、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给予支持,不单独因疫情影响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依托权益性交易场所建设供应链债权债务平台,为参与政府采购和国企采购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确权融资服务。发挥应急转贷资金作用,降低应急转贷费率,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应急转贷资金支持。2020年全省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要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省财政厅)

6.降低信贷融资成本。鼓励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县(市、区)为我省确定的承担保供任务的中小微企业提供风险补偿、转贷、贴息等服务,引导银行压降成本费率,确保企业融资成本同比下降、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低于2019年同期0.5个百分点。争取更多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纳入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建立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名单内企业获得贷款利率不超过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100基点,受疫情影响企业续贷利率在原有合同约定基础上可适当下浮。对2020年新增的全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专项再贷款,在落实国家贴息政策基础上,省财政统筹资金给予25%的贴息支持,期限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7.降低政府性融资担保费率。降低或取消与疫情防控相关行业融资担保项目的反担保要求,担保费率不超过1%;对直接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中小微企业,取消反担保要求,实行“见贷即保、无缝续保”,并将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对无还款能力的中小微企业,要及时履行代偿义务,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中原再担保集团公司要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发生的1000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业务全部纳入增信补偿再担保范围,担保机构按政策降低担保费率。(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

8.创新融资产品和服务。依托省金融服务共享平台等政府性平台,为中小微企业开展网上融资快速对接服务,提升金融服务可获得性,降低企业成本。积极推动运用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应收账款抵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融资方式扩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供给,大力推广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协调银行、保险机构开辟信贷、保险理赔“绿色”通道,加快放贷速度和理赔进度。(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河南银保监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大数据局、发展改革委)

三、加强财税支持

9.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围绕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将中小微企业扩大产能、改造生产线项目优先纳入省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予以支持。支持重点医疗物资生产企业开足马力生产,对多生产的、符合标准的政府兜底采购收储产品,政府进行兜底采购收储。(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10.减免相关税费。对受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依法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的中小微企业,优先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的投入,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财政厅)

11.延期缴纳税款。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依法延长不超过3个月的税款缴纳期限。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四、减轻企业负担

12.减免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且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免收1个月房租,减半收取2个月房租,已收取的要予以退还。鼓励其他不动产租赁机构对中小微企业适当减免租金。(责任单位: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

13.缓解企业用能成本压力。实施支持性电价政策,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用户减容、暂停及恢复业务不受原有时间限制,可按实际暂停天数免收基本电费。对缴纳生产经营所需用气、用水等费用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企业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缴各项费用。(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电力公司)

14.减轻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压力。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经批准后可以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暂定为6个月,缓缴期间不计滞纳金,参保人员享受正常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缓缴期满后明确合理补缴期限,尽可能减缓对中小微企业现金流影响。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5%,期限不超过12个月;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缓缴期间不影响职工正常申请贷款。(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

15.延期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因受疫情影响,参保的中小微企业未能按时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允许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补办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不得要求提供附加证明材料。(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税务局)

16.强化企业外贸出口服务。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复产履约的外贸企业,帮助办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证明”。鼓励中国信保河南分公司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的中小微出口企业提供风险保障、保单融资等服务。设立口岸服务“绿色”通道,保证商品快速通关。(责任单位:省商务厅、中信保河南公司、省发展改革委、贸促会)

五、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17.返还失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0%。对受疫情影响但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正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18.实施稳岗就业补贴。优先受理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申请。对春节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19.稳定企业劳动关系。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鼓励其与职工协商一致后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保留劳动关系,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20.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中小微企业,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大力推行创业担保贷款线上办理,受疫情影响还贷困难的借款人可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优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疫情期间推行“不见面”签署毕业生就业协议。在疫情期间,支持经审批的定点培训机构开展线上就业创业培训,将“互联网+”创业培训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

附件5: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人行郑州中支 河南银保监局

河南证监局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

关于印发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金融政策措施的通知

豫金发〔2020〕15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金融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银保监分局(含济源监管组)、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各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广大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实现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强金融支持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加强重点企业和复工复产企业资金保障。对纳入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力加大资金支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省级层面组建专班做好资金需求对接、审批,合理调整信贷安排,灵活采取电话视频会商等方式,线上对接、线上审批,提高资金投放效率,全力满足疫情防控重点企业生产、流通的合理融资需求。要加大对企业复工复产的支持,特别是对疫情防控、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生产和市场流通销售等涉及重要国计民生领域的企业,切实做好续贷增贷工作,在符合当地规定复工复产条件的前提下,各级金融工作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联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以市县为单位,做好具体问题协调,确保复工复产企业不因资金问题影响企业生产经营。

二、认真落实差异化信贷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因生产防控疫情医用物资、生活物资导致资金需求扩大、第一还款来源充足的存量贷款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要主动增加授信额度,积极发放信用贷款,满足企业的临时资金需要。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展期或续贷,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疫情防控重要医用物资、生活物资骨干企业符合政策条件实行延期还款的各类贷款,积极向总行争取政策支持,不加收罚息。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类施策,在政策范围内,不单独因疫情影响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在达成展期、续贷、分期还款等条件下,不简单采取司法诉讼、资产查封、账户冻结等过激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2020年,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量不低于去年,法人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

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担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纳入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运用专项再贷款方式发放的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100基点,鼓励进一步下调;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续贷、展期利率在原合同约定基础上适当下调。通过实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减免手续费等方式,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降低0.5个百分点。推动信用优良政府投融资公司和产业类骨干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切实加大省金融服务共享平台和信豫融平台推广应用,加快网上融资对接、线上审批、线上投放,降低融资成本。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积极申请运用人民银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

四、推动大型企业稳定发展。对因受疫情影响在股票质押、债券兑付、信息披露等方面遇到困难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各级金融工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全面梳理,指导其用好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及交易所等相关政策,通过发新还旧、适当展期和延期披露等方式,及时稳定信用,渡过当前,发挥好对中小企业的带动作用。各股票质押、债券承销、信托理财等机构要认真落实国家政策,提前梳理近期债务到期企业情况,一企一策指导企业做好应对方案,不简单采取实质性违约、强制还款、列入“黑名单”、司法诉讼等措施,确保不因暂时困难影响企业信用。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发行新的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偿还2020年内即将到期的企业债券本金及利息。

五、优化融资担保服务。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要加强与银行机构合作,凡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医药、医疗器械、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等行业的融资担保项目,要降低或取消反担保要求,担保费率不超过1%;对直接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小微企业,取消反担保要求,采取“见贷即保、无缝续保”,并将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对直接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却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并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中原再担保集团公司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发生的1000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业务,全部纳入增信补偿再担保范围,担保机构要按政策要求降低担保费率。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等机构要加大续贷、续作力度,实行优惠利率,对受疫情影响暂时还款困难的企业,及时采取调整还款计划等方式加大支持力度,严禁恶意催收。

六、加强周转还贷金使用。各地中小企业周转还贷金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扩大规模、加快运转,可视情适当延长单笔业务使用期限,开通应急转贷服务受理绿色通道,积极协调银行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实行优惠费率、减免滞纳金等政策。

七、加大贷款贴息支持。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对使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发放的2020年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增贷款,在国家贴息基础上,省财政按中央财政贴息后企业实际融资成本的25%进行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扶贫小额信贷,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支持各市县根据本地企业情况,制定定向贴息和信贷风险补偿政策。

八、加大保险保障力度。各保险公司要加大疫情防控保险理赔力度,对涉及出险、理赔的客户,最大限度放宽保险条款限制,通过取消理赔医院限制、取消医保费用限制、取消自费药限制、取消住院延期手续等措施,切实履行好保险社会责任。要进一步提升理赔效率,积极采取线上理赔等各种方式,为出险客户提供快赔服务。对政府已公布的患者,鼓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后续再完善相关资料,最大限度创造理赔便利条件。要切实加大保险服务,做好一线医务人员、参与疫情防控企业等重点领域、重点群体的人身、财产保险保障,通过赠送保险、调增保额、下调保险费率等多种方式,提高风险保障力度。

九、加强金融服务保障。各法人金融机构要主动与主要股东进行沟通,各分支机构要主动与上级单位联系,改进绩效考核体系,对疫情相关业务在内部定价方面进行倾斜支持,适当降低利润考核比重和预期增幅,提高不良容忍度、社会责任承担等非盈利指标在绩效考核中的比重。支持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制定疫情防控特殊时期风险管理细则,完善尽职免责制度和免责行为清单;各分支机构要积极向总行(公司)争取免责政策支持,合理降低免责标准,实施差异化绩效考核办法,保护基层经营单位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监管部门将酌情进一步放宽疫情影响期间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领域和地区的金融服务需求,各金融机构要尽快建立和启动疫情防控“绿色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在疫情防控期间,尽可能采用远程视频、电话等方式办理客户准入审核和日常巡检,通过交易监测强化风险防控。对特定领域或区域特约客户实行支付服务手续费优惠。要强化电子渠道服务保障,灵活调整相关业务限额,引导客户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个人网上银行、企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支付服务APP等电子化渠道在线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各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临时停业或调整营业时间的网点,要提前向社会公布并主动说明临近正常营业的网点。

十、加强督促协调。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河南证监局、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等部门对上述政策措施以适当方式加强信息沟通,密切工作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对工作不力、方式不当、企业反映强烈、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金融机构,依法依规问责。各级金融工作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结合当地实际,推动实施针对性举措,加大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服务力度,指导金融机构做好资金投放、业务续作和便企便民服务等工作,确保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重要情况请及时报告。

以上政策措施执行期限为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国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执行。

2020年2月12日

【责任编辑:孙晓艳 】 【内容审核:黄瑞月 】 【总编辑:黄念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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