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思考

11.06.2014  12:17

      提要:近年来,我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方兴未艾,其金融扶持问题成为热点。2014年2月,人民银行出台了《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要求全面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为进一步做好金融支持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工作,笔者通过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对农业大市湖南永州市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总体来看,在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金融服务家庭农场较为薄弱,是当前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方兴未艾,其金融扶持问题成为热点。2014年2月,人民银行出台了《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要求全面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为进一步做好金融支持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工作,笔者通过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对农业大市湖南永州市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总体来看,在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金融服务家庭农场较为薄弱,是当前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问题。
 
  家庭农场期盼金融服务三项措施尽快落实
 
  (一)期盼尽快拓宽农村抵质押品范围、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
 
  随着家庭农场受让土地面积增加、经营规模扩大,购买生产资料所需的流动资金和农机具等设备固定资产投资的需求加大,现有5万元以下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早已不能满足规模化种养的需求。但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农村房屋、林权等抵押处置难,农户贷款缺乏足额有效的抵押和担保,贷款额度受限且贷款期限较短,严重制约了农户家庭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大多数家庭农场都期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抵质押品的范围能够拓宽、贷款额度能提高到20万元以上,其中五成期盼贷款额度提高到50万元以上、贷款期限延长到5年以上。
 
  (二)期盼乡镇增设金融网点、金融服务功能覆盖全乡村

 
  据调查,目前湖南永州市188个乡镇中,大多数乡镇设立的邮政储蓄银行网点不能办理贷款业务,仅少数人口多的乡镇设有农业银行(601288,股吧)网点,仍有13个乡镇没有一家金融机构网点。农户期盼能填补“零金融机构乡镇”的金融服务空白,乡镇金融网点都能实现金融服务功能全覆盖,办理信贷、结算等农户需求的金融服务。
 
  (三)期盼提供品种多样、保障充分的农业保险(放心保)。
 
  目前永州市12家财产保险公司只有两家开办了农业保险,主要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商业保险少有涉足农业。品种只有能繁母猪保险、水稻种植保险、油菜种植保险、林木火灾保险等险种,险种少、保额低、保费高,且一年一交、负担重,即使受灾获赔也无法弥补种养成本的损失。
 
  缓解家庭农场金融供需矛盾要发挥好三大主体的作用
 
  (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主动作为,推动地方政府整合政策资源形成合力
 
  近年来,随着国务院相关部委各项扶持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的出台,部分省级管理部门的实施细则和措施也陆续发布,但相关工作在市、县两级落实的进度仍然较为缓慢。其难点在于政策分散、涉及部门多,各部门、条块扶持政策的整合力度不够。例如,培育家庭农场涉及到工商、农业、林业、畜牧、财政、国土、税务、金融等众多职能部门,以及银行、保险等承贷承保主体,各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银行、保险等机构是否积极推进、主动作为的工作弹性较大。因此,设立到市、县两级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理应发挥金融系统的核心和引领作用,借助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金融服务“三农”的若干意见》的东风,结合各地实际,主动作为,积极推动地方政府整合政策资源,构建“人民银行推动,地方政府主导,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银行、保险积极参与”的整体联动工作机制,形成扶持家庭农场的政策合力。
 
(二)涉农金融机构要积极参与,加快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积极推进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土地新政的推出必将推动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发展、农业经营方式向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加快转变。因此,涉农金融机构必须牢固树立创新理念,有效配置好金融资源,创新和探索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需求与涉农金融机构资金供给的对接机制。2013年以来,部分涉农金融机构的总行、省级主管部门先后出台了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专项贷款管理办法,为了规范贷款业务发展并防范风险,各涉农金融机构提出一些贷款准入条件无可厚非,但更应该超前介入、遴选和培育优良客户,不能等到万事俱备之后再行扶持。目前,部分市、县级涉农金融机构已经先行先试,开展了相关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的模式,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点要以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市场需求为导向,破解家庭农场反映突出的抵押贷款“重物轻权”等问题,积极创新和推广切合实际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把贷款风险防控的核心放在农产品(000061,股吧)的市场价值和借款人的诚信价值上来。要围绕农业产业化的产业链、市场链上下游和农户的可支配资产,扩大贷款抵质押品范围,大中型农机具设备、仓单库存、应收账款、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房屋等都可以用于抵质押,不能以单一信贷产品面对市场差异化需求,更不能简单地将合理有效的需求拒之门外。
 
  (三)地方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解决金融承贷、保险承保的后顾之忧
 
  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培育家庭农场,土地和信贷、保险是关键。为此,一方面,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推进土地流转改革各项工作,为信贷、保险帮扶家庭农场提供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要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颁证步伐,规避土地权属纠纷,让农户放心流转土地;探索赋予村级集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调配权,由农户将承包地统一向村委集中再统一流转给家庭农场的模式;探索建立土地流转专项资金,引导和鼓励农户采取转包、租赁、互换、转让、入股等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促进土地向家庭农场集中;发展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建立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促进土地有序健康流转。其次,要健全政策扶持机制,解除信贷、保险帮扶家庭农场的后顾之忧。涉农信贷产品创新相对于传统信贷产品风险更大,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金融机构创新的动力,农业保险赔付率高,同样制约了商业保险介入的积极性。据调查,受旱涝疫情灾害频繁发生的影响,2011年、2012年、2013年永州市农业保险赔款支出分别为5084万元、7673万元、12031万元,赔付率逐年上升,分别为47.2%、60.2%、72.6%。产险公司办理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受到影响。2014年一季度该市农业保险保费收入1028万元,同比减少5420万元,下降84%;理赔金额570万元,同比下降47%;全市农业保费收入占全部产险保费收入的比例从去年的19%降为5%。因此,各级政府要充分考虑弱质农业的高风险性,对涉农信贷、保险在政策机制上给予财政贴息、风险补偿、风险分担等大力支持,积极发展农户人身保险、种植业、养殖业保险等农业保险品种,提高农村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加快筹建县级政策性和商业性共同出资的保险机构,推进农村商业保险、合作互助保险共同发展,形成金融、保险支农合力。
 
  提升家庭农场金融服务水平要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要处理好数量与质量的关系
 
  实践证明,新产品、新业务的试点、推广需要坚持审慎、规范的原则,不能图发展快、数量多而过度地行政干预、一哄而上,否则容易隐藏风险于一时的繁荣,可能导致后续风险的集中爆发。如某银行在创新推广一项涉农信贷产品的最初阶段,对分支机构下达了层层加码的考核任务,由于县域网点、人员数量跟不上业务发展的需要,导致业务宣传、贷款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突出,加上自然灾害频发、农业保险分担风险不足、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大等原因,该行首批涉农信贷新产品陆续到期后,不良率超出了上级行规定的容忍度而被停牌。因此,在信贷扶持家庭农场过程中,不能盲目求政绩、垒大户,贪多图快,搞形象工程,应该自始至终严把质量审核关,严把规范管理关,方方面面为农户着想,扎扎实实改善金融服务,切实提升金融服务“三农”功能和水平。
 
  (二)要处理好“宜场则场”与“宜户则户”的关系
 
  人总行《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指出,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采取灵活方式确定承贷主体,按照“宜场则场、宜户则户、宜企则企、宜社则社”的原则,简化审贷流程,确保其合理信贷需求得到有效满足。实际上,家庭农场与专业大户并没有严格的界定,主体形式上的区别在于家庭农场是自愿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在农业部门备案,专业大户没有登记注册,两种形式都是以农户家庭生产经营为基础,都具有规模化、专业化的带动作用。但不论以哪一种主体形式存在,涉农金融机构都要因地制宜、灵活对待,不能顾此失彼,要重点针对主体的信贷需求和经营管理能力,科学、合理确定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支持农民增收致富,促进现代农业加快发展。
 
  (三)要处理好适度规模经营与贷款风险可控的关系
 
  据部分涉农金融机构反映,各地有很多白手起家致富的家庭农场典型,也有不少超自身经营管理能力、盲目扩大投资或经营规模破产的案例。在调查中,笔者也发现了类似的现象,一些家庭农场已经贷款数十万扩大规模到了种植业1000多亩、种养结合300多亩,但在各级政府部门颁发奖状证书的鼓动下,仍要贷款扩大规模,全然没有考虑家庭经营的承受能力和管理能力以及潜在的市场风险;也有家庭农场主承包2000多亩水田辛苦一年赚了几十万,却被人拉下水赌博输光的案例。因此,要审慎处理好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与贷款风险可控的关系。扶持农户做大并不是目的,扶持做强、做久、可持续发展才是硬道理。银信部门除了做好贷前调查、贷中审查,更重要的是做好贷后管理工作;除了在贷款、结算等方面帮扶家庭农场,还要在财务管理、投资理财等方面提供全方位的细致服务;既要积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又要合理、有效地防控贷款风险;既要建立完善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机制,又要有力推进差异化的信贷政策,积极构建助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新模式,全面提升金融服务“三农”的价值创造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