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酒后家暴致死女记者 不满妻子深夜关机应酬

22.03.2017  04:22

20日,备受关注的“内蒙古女记者红梅遭丈夫家暴致死案”一审宣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金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处理事故人员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酌情支持5000元。宣判后,金柱当庭没有表示是否上诉。

婚后多年持续家暴

红梅是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广电中心的记者。2001年,她与同学金柱结婚,后双方有了孩子。2016年4月6日,红梅因“头部多次受到钝性外力作用致颅内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次日,金柱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拘。

在遭受致命家暴之前,红梅此前已经多次遭到丈夫金柱的家暴。早在2001年,红梅受家暴流产后曾起诉过离婚,但当时金柱承诺不再打骂红梅,最终这婚没离成。

判决书中相关人士的证言显示,4月6日大约15时40分许,听到断断续续的“通通通”的声音,像是有人踢柜子或模板发出的声音,持续了一会儿时间,之后听到隔壁感觉是女人发出来的呻吟声,每一声都拉得很长,连续发出过十几次……大约18时至18时30分左右,突然听到隔壁家的小孩在自己家院内大声哭喊,大概意思是妈妈死了。

后经鉴定,被害人红梅系因头部多次受到钝性外力作用致颅内出血而死亡。此外,红梅大脑蛛网膜下腔出血;肺水肿、淤血、脑水肿;多脏器淤血改变。

不满妻子应酬酒后施暴

法院经审理查明,金柱曾经多次酒后对红梅有过家庭暴力行为。2016年4月5日下午下班后,金柱因红梅出去应酬而对其产生不满。当晚21时许开始,金柱自己在家饮酒,其间多次给红梅打电话,但红梅的手机处于关机状态。

23时30分许,金柱见被害人红梅仍未回家,便驾车出去找,驾驶至小区花池附近时看到红梅从出租车上下来。出租车走后金柱下车打了红梅几个耳光,红梅倒地后金柱又踢了红梅。之后金柱将红梅拉到自己车后座,自己坐在驾驶座上揪住红梅的头发,将红梅头部往车后门玻璃上撞击。

金柱在车内对红梅实施完殴打后,二人回到家中,后两人又因红梅出去应酬的事情发生了争吵。2016年4月6日8时许,红梅因身体不适向单位请假未去上班。当天13时40分许,金柱起床后将儿子送到学校,返回家的途中买了一瓶白酒,并在门市部内喝酒。喝完酒后,他又买了一瓶白酒,回到家中后,他在一楼的卧室内继续喝酒。

15时40分许,金柱与红梅发生争吵,他再次殴打红梅。后金柱发现红梅在二楼的卧室床边趴着,并口吐白沫。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发现红梅已经没有生命体征,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经鄂尔多斯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红梅是因头部多次受到钝性外力作用致颅内出血而死亡。

从重量刑获死缓

判决书采信的相关证人证言显示,金柱平时经常喝酒,只要喝了酒就殴打红梅。平时都是用手殴打被害人的上身,除偶尔使用拖鞋殴打外,从来不使用器械。2013年10月初,因红梅跟同学吃饭的琐事,金柱殴打了红梅,导致红梅枕骨凹陷显粉碎性骨折,在医院治疗多天。

法院认为,金柱因对红梅出去应酬而产生不满,于2016年4月5日晚对红梅进行殴打,并于次日酒后再次对红梅实施殴打,致红梅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金柱与红梅结婚后因酗酒的恶习,多次对被害人红梅进行家庭暴力,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大,应予严惩。

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金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处理事故人员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酌情支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金柱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

该案代理律师曹春风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家属对这个判决结果基本满意,在这个案子里,持续的家暴行为是法院对金柱从重量刑的考量之一。金柱多年来对红梅持续家暴,实际上已构成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此外,金柱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且在法庭上并没有表现出悔意,“他在法庭上说自己‘喝断片儿’了,不记得了,没有道歉、没有认罪态度,并没有获得被害者家属谅解。

曹春风表示,这起案件性质恶劣、社会危害和社会影响大,希望这次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能对同类案件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也希望女性在遭到家暴时能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文/本报记者 李铁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