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组织部等8部门联合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18.09.2014  16:09

豫残联 [2014] 105 号

 

      近日,为贯彻落实中组部等7部门下发的《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3〕11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河南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状况,使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省委组织部、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公务员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残疾人联合会8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是国家为保护和促进残疾人就业而采取的重要举措,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上世纪90年代,我省按照《残疾人保障法》等规定,建立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目前,按比例就业已经成为我省残疾人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和主要渠道,在我省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仍然存在着相关规定落实难、用人单位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等问题。

      《意见》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残疾人。各单位安置残疾人达不到规定比例时,应当预留一定数量的编制和岗位,专门用于招录残疾人。要切实维护残疾人平等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权利。到2020年,所有省级党政机关、地市级残工委主要成员单位至少安排有1名残疾人。各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都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其中省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残疾人干部的比例应达到15%以上。各单位最终都要达到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意见》要求,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并指导各部门做好招录残疾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残疾工作人员工作;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绩效评估和年度审核工作中要积极引导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级国资委要重视并督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级财政、地税和残联要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级人行国库要依法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工作。

      《意见》强调,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6%的,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缴纳的,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仍拒不缴纳的,各级残联将依法在当地新闻媒体上进行通报,并依法申请财政部门代扣(财政供给单位)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对财政供给单位,各级残联还要按照《意见》要求,将其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的情况书面通报本级组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于不履行该义务的用人单位,将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也不能参评先进个人。

 

附件: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