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部门新规:市县政府可用国有土地入股建设项目

08.02.2017  23:32

 

        2月5日,国土资源部等八部门最新发布的相关意见规定,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将再扩大。根据国土资源部等八部门最新发布的相关意见规定,能源、环保、保障性住房等项目用地除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国家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市、县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

      近日,国土资源部、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农业部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林业局以及中国银监会联合对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做出规定。

      八部门指出,根据投融资体制改革要求,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项目,除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市、县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

      八部门要求,市、县政府应依据当地土地取得成本、市场供需、产业政策和其他用途基准地价等,制定公共服务项目基准地价,依法评估并合理确定出让底价。同时,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出让、租赁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不得设置不合理的供应条件,“只有一个用地意向者的,可以协议方式供应。”八部门提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使用年限,应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限相一致,但不得超过对应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定最高年限。

      国土资源部等透露,将加快修订《划拨用地目录》,缩小划拨用地范围。

      “事业单位等改制为企业的,其使用的原划拨建设用地,改制后不符合划拨用地法定范围的,应按有偿使用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符合划拨用地法定范围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也可依申请按有偿使用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八部门要求,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企业之间划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转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保留划拨方式使用的,可直接办理土地转移登记手续;需有偿使用的,划入方应持相关土地资产划转批准文件等,先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再一并办理土地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

      同时,八部门强调,使用国有农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用途之间相互转换的,应依法依规进行,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八部门说,国有农用地的有偿使用,严格限定在农垦改革的范围内。

      对于国有土地开发利用和供应,八部门也提出了管理要求。八部门指出,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开发的区域,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供应国有土地,用于与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