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轨道交通条例接受审议 折叠自行车或可带上地铁

24.09.2015  10:10

建立综合协调机制轨道建设规划先行乘客十种行为要受处罚

中原网讯(记者 李娜) 2013年12月28日,随着郑州轨道交通1号线的试运营,郑州正式步入了“地铁时代”,需要一部有关地铁运营管理、市民乘坐等方面的法规相匹配。今年6月,《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昨日,接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条例》出台的前因后果

2013年年底,郑州轨道交通一号线试运营,随后,为了保障1号线的顺利运营,市政府配套出台了《郑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但随着轨道交通各项工作的推进,之前的管理办法在全面性、可操作性方面已经不能很好适应轨道交通事业快速发展的需求。

为了适应我市轨道交通事业发展的新形势,确保轨道交通建设和安全运营,将之前的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很有必要。”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今年4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该《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并进行修改。6月,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建立综合协调机制

轨道交通管理涉及规划、建设和运营等多个环节,线长面广,情况复杂。为此,《条例》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轨道交通综合协调机制;市发改委、市交运委及其他有关部门和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轨道交通管理工作。

轨道建设规划先行

轨道交通的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规划先行。对此《条例》对轨道交通规划的层次、种类、编制主体和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规定在规划线路两侧划定规划控制区,并纳入城市黄线管理。

同时,《条例》规定,在确定了轨道交通车站用地范围时,应当预留换乘枢纽、公共汽(电)车、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公共自行车租赁点、公共厕所等设施用地及紧急疏散用地,使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有机衔接。

乘客十种行为要受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条例》在对乘客禁止携带的物品中,在原基础上有所改动:之前《条例》规定不能携带自行车乘坐地铁,目前修改为了“不能折叠的自行车”。

条例》还规定,乘客有以下十种行为,将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20元~100元罚款。

十种行为包括: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躺卧、乞讨、卖艺、收捡废弃物等;踩踏座席、追逐打闹等;擅自摆摊设点,兜售或者派发物品,散发广告宣传品等;涂写、刻画,擅自张贴、悬挂物品等;在列车车厢内进食;擅自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滑滑板,骑独轮车、骑折叠自行车等;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擅自拍摄电影、电视剧及广告宣传片等;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编辑: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