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男子卖出房子涨价想要回 和前妻演双簧告买家
本报讯 夫妻双方本已离婚,且婚内财产已处置完毕了,女方咋还以妻子名义把新房主给告了?
昨天,郑州中院二审查明该案为虚假诉讼。原来,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甘心已转卖他人的房屋升值太多,意欲收回此房,夫妻二人联手向法院做虚假陈述,隐瞒双方已经离婚且财产已进行处置的事实。
郑州中院做出决定,分别对两人拘留15日,并各处罚款1万元。
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男子卖房 “妻子”称不知情打起官司
1997年10月,郝红(女)与宿强登记结婚。
2003年1月30日,宿强与魏先生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将位于郑州市经三路北28号院的房屋以51万元的价格出卖给魏先生。自2003年1月30日至2005年4月25日,魏先生共向宿强支付购房款19.5万余元,并以宿强的名义每月偿还银行贷款至2014年2月21日。2014年3月19日,宿强一次性结清剩余贷款本息共计14.8万余元。该涉案房屋目前登记在宿强名下,由魏先生居住至今。
2015年6月18日,郝红以房屋转让未经其同意为由,将宿强、魏先生告至金水区法院,请求确认二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8月28日,金水区法院一审判决转让协议无效。
二审查明卖家已离婚 房子归男方
魏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郑州中院,认为郝红无证据证明与宿强系夫妻关系,其按照签约时的合理市场对价与登记产权人宿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并无过错,该转让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二审诉讼中,经魏先生申请,郑州中院从婚姻登记机关调取郝红和宿强的婚姻登记档案,郑州市二七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存档材料显示:宿强和郝红已于2015年5月6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载明涉案房产归男方所有。
郑州中院查明,郝红与宿强原系夫妻关系,离婚后,双方在一、二审诉讼中,为不当谋取十余年来因房屋升值产生的利益,向法院做出虚假陈述,隐瞒已经离婚和对涉案房屋在离婚时已进行处置的事实,致使一审法院做出了“判令涉案房屋转让协议无效”的民事判决。该行为侵害了善意买受人魏先生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市场交易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有悖于契约精神和诚实信用,该行为属恶意串通。
郑州中院二审判决撤销金水区法院此前所做的民事判决,驳回郝红的诉讼请求,决定对郝红和宿强各拘留15日并各处罚款1万元。
后悔卖出的房子升值 隐瞒离婚事实
为何不愿提离婚?宿强说,2003年就已经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但直到2014年,魏先生才付清了购房款,“房款拖的时间太长,加上这几年房价也在不断地上涨,也有些后悔卖这个房子”,于是,一审庭审时,他和前妻也就隐瞒了两人已离婚的事实。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