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法院收紧减刑假释“口袋”

20.01.2016  12:17

 

郑州台记者孙大康报道:

  昨天(19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减刑假释典型案例。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今后,对职务犯罪、涉黑犯罪、金融犯罪这“三类罪犯”和有能力而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减刑假释或从严减刑。

  在通报的典型案例中,刘某某诈骗案最为引人注目。据了解,刘某某采取一房多卖和将已经出售的房屋以抵押担保的方式,骗取他人现金930多万元。为了逃避司法制裁,刘某某在公司注册、验资后将注册资金1300万全部转出。因涉嫌诈骗罪、抽逃出资罪,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零六个月。在最近一次监狱减刑考核期,法院在审查中发现,刘某某既没有主动退赃,也没有积极缴纳罚金,而且服刑改造表现一般,对其不予减刑。

  据了解,今年以来,我市两级法院通过严格审查,督促近1200名罪犯退赃退赔、履行财产刑、赔偿被害人损失等共计500万元以上,有效维护了生效判决权威,纠正社会公众中存在的“坐牢不赔钱、赔钱不坐牢”等误读。

  2016年,郑州法院将从严把握职务犯罪、涉黑犯罪、金融犯罪案件。对这些“三类罪犯”坚持“五个一律”,其中就包括,所涉赃款没有全部退缴的,一律先暂缓减刑假释;有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而没有履行的,一律从严减刑或不予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