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拟征地811亩!涉4区10村(社区),补偿标准出炉

11.05.2020  16:11

大河财立方消息 日前,郑州市人民政府连发两则征收土地的通告,分别为关于落实郑州市2019年度第十三乡镇、第四乡镇建设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拟征收集体土地合计54.1033公顷,折合约811.54亩。涉及二七区、中原区、金水区、郑东新区10村(社区)。

  下附详情: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郑州市

2019年度第四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郑政通〔2020〕6 号

2020年3月14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 2019 年度第四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20〕275 号)批准我市征收集体土地 41.3835 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等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郑州市 2019 年度第四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

住宅、教育、其他商务、绿地、道路等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

1.鸿苑路西、建科路南。

2.汉王路东、龙门路北。

3.洛阳路东、丽水路北。

4.连霍高速北、花园北路西。

四、被征收土地涉及村及面积

1.金水区国基路街道办事处:杓袁村 21.5660 公顷、刘庄村 10.3452 公顷。

2.郑东新区龙子湖街道办事处:薛岗社区 0.6001 公顷、夏庄社区 8.8722 公顷。

五、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 号)规定执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 2019 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2 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14〕142 号)规定执行。

六、安置途径货币安置、社保安置、农业安置。

七、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所在区自然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时间为2020年5月8日至2020年5月20日。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征收土地范围内新增加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2020年5月7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郑州市

2019年度第十三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郑政通〔2020〕7 号

2020年4月14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2019年度第十三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20〕376 号)批准我市征收集体土地 12.7198 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等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郑州市2019年度第十三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

住宅、社会福利、公园绿地、道路等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

1.柳江路南、祥泰路西。

2.永和路南、乐和路西。

3.椰风路(郑少高速南辅道—萍湖路)。

4.景中路(南四环—萍湖路)。

5.尖岗路东、晨雨路北。

四、被征收土地涉及村及面积

1.二七区侯寨乡:郭家咀社区3.4714公顷、罗沟村0.7081公顷、盆刘村0.0271公顷。

2.二七区马寨镇:刘胡垌村4.9865公顷、张寨村1.7337公顷。

3.中原区航海西路街道办事处:段庄村1.7930公顷。

五、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 号)规定执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 2019 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2 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14〕142 号)规定执行。

六、安置途径

货币安置、社保安置、农业安置。

七、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所在区自然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时间为2020年5月8日至2020年5月20日。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征收土地范围内新增加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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