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郑州拟对非法营运“开刀”,“电摩”载客最少罚1000元!

13.05.2019  21:57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刘瑞朝

以后,利用电动自行车、机动摩托车非法载客的,将被处以一千至五千元的罚款;擅自从事或组织从事巡游出自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驾驶人,除了车辆被扣押外,还将被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5月13日,关于《郑州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郑州市司法局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6月10日前发送传真至0371-67661830或发送电子邮件至[email protected],提出意见和建议。

规定丨电动自行车禁止非法营运 假冒巡游出租汽车将受处罚

大河报记者了解到,此规定的适用范围为郑州市市辖各区范围内的非法客运查处活动,包括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根据规定,利用汽车从事客运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同时,郑州市将禁止利用未取得营业性客运证件的汽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禁止利用电动自行车、机(电)动摩托车、观光电瓶车、老年代步车、搭棚改装三轮车、残疾人助力车等机(电)动两轮车、三轮车、四轮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

除巡游出租汽车以外,禁止其他车辆喷涂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配色和图案标识、安装营运标识和设施设备,假冒巡游出租汽车。郑州市交通运输、公安、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共享车辆信息和执法信息,并建立联合执法协作机制。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重点在火车站、飞机场、地铁站、长途客运站、高校、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监督检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利用在客运场站、医院、客流集散地等重要区域和路段安装的视频监控设备,依法收集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认定车辆非法客运的证据。

据了解,郑州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制度和体系,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录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向社会公示。本市建立非法客运举报奖励制度,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处罚丨“摩的”载客将被罚一千至五千 私自开网约车将被罚一万至三万

违反本规定的营运者,将“吃”到巨额罚单。擅自从事或者组织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停止经营,扣押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利用电动自行车、机(电)动摩托车、观光电瓶车、老年代步车、搭棚改装三轮车、残疾人助力车等机(电)动两轮车、三轮车、四轮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负责道路检查,扣押车辆,收集有关证据后,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假冒巡游出租汽车的违法行为,将按照三类情况进行处罚。安装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标识、设施设备的,扣押车辆,没收安装的专用或者相类似的营运标识、设施设备,安装一项的,处以五千元罚款;安装二项以上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喷涂成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配色和图案标识的,扣押车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罚款;喷涂成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配色和图案标识,并安装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标识、设施设备的,没收假冒车辆及安装的专用或者相类似的营运标识和设施设备。

处理丨非法营运将被扣驾驶证 车辆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根据规定,驾驶人员从事非法客运,将被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至六个月。

郑州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作出扣押决定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文书,告知当事人及时接受处理,非法客运经营车辆被扣押期间的保管费用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自扣押解除之日起,车辆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因从事非法客运经营被没收的车辆和物品,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上缴财政。被扣押的非法客运经营车辆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车辆所有人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依法上缴财政。

来源:大河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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