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郑州执行物业费新规 小区停车收费明确

21.08.2014  16:58

昨日,记者从郑州市物价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了解到,新的《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将于9月1日执行。新的《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加大了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力度,改变了价格管理形式。执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现行的单一等级制收费标准改为分项组合的菜单式收费,按服务项目分等级管理。并且,明确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适度调整了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规范了垃圾清运费和IC卡费用的收取。

新《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9月1日执行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居民对物业服务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为解决好物业服务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规范物业服务行业的收费行为,保证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郑州市物价局在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积极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新的《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同意,将于9月1日执行。

新建住宅小区实行政府指导价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模式。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确了除对成立了业主大会的小区物业收费实行的是市场调节价外,其他新建住宅小区全部实行政府指导价。这样有效解决了业主签订购房合同时签订物业服务协议信息不对称和利用交房强迫业主接受高价物业费的问题。此外,别墅及非住宅类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郑州市有4300多个住宅小区,每年有新建小区八九十家。”郑州市房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目前我市物业公司不足1000家,过去是按物业公司的等级,对多层和高层制定收费标准。

单一等级制收费标准改为菜单式收费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改变了价格管理形式。执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现行的单一等级制收费标准改为分项组合的菜单式收费,按服务项目分等级管理。

物业服务分为综合管理、公共区域秩序维护、公共区域清洁、公共区域绿化养护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维修等5个项目。每个项目分为5个等级,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服务水平达到哪一级的标准,就按哪一级的标准收费,没有的物业服务项目就不交纳该项费用。一个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是各项服务标准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的总和。浮动幅度由原来的20%下调为10%。

昨日,郑州市物价局有关人士介绍说:“单一等级制收费标准改为分项组合的菜单式收费之后,可能每个小区的收费都不一样,并不是说一个等级的物业公司收费就是一样的,还要看物业服务的具体项目状况。”

小区停车服务收费问题有章可循

小区停车服务收费问题,是近几年来小区居民反映的热点问题。此次新修订的《办法》中对小区停车收费,依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和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实行了政府定价管理,对不同权属的停车服务收费明确了具体收费标准。

在全体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共用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是否交纳停车费,收取的停车费如何使用,应当经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在全体业主共有的地面和地下规划共用车位、道路或其他共用场地收取的停车费,扣除经营管理成本后的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商定的意见或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在产权人取得相关产权后,可由产权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产权未明晰前,车位的权益归全体业主所用。

按照郑州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标准,地面规划共用车位每车每月40元;已出售和定向出租的车位每车每月30元。地下规划共用车位每车每月160元;已出售和定向出租的车位每车每月40元。

适度提高新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我市现行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是2004年制定的,随着物业服务成本尤其是用工成本的增加和群众对物业服务要求的提高,现行的收费标准已经不能保证物业服务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因此,本方案适度提高了新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但是,新办法实施前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继续按原合同约定执行。物业服务企业如需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按照新办法的规定,在新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标准范围内进行调整,并应征得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自行清运装修垃圾,物业不得收费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了垃圾清运费和IC卡费用的收取。一是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在与业主协商后可收取垃圾清运费;也就是说,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期间产生的装修(建筑)垃圾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规定自行清运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费。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清运费用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二是IC卡首次免费发放,丢失补办可收取成本费;三是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押金、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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