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民不满祭城路更名状告政府 新乡法庭开审

03.02.2016  09:14

  □记者 韩景玮

  本报讯 2月2日上午9时30分,新乡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朱某义等4人诉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请求政府撤销通告并恢复祭城路原路名”一案。原告朱某义、贺某某、朱某妞、宋某某及其各委托代理人,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部分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法学专家教授、郑州市“祭城社区”的群众代表、郑州市人民政府和郑州市民政局的部分工作人员等80余人旁听了庭审。

   回顾丨不满祭城路更名,市民状告市政府

  2015年4月14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将郑州市“祭(zha)城路”更名为“平安大道”,并于2015年5月21日,在政府网上发布了郑政通[2015]6号《关于祭城路更名平安大道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郑州市民朱某义等五人认为,该《通告》违背了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的规定,遂于2015年9月16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郑州市人民政府撤销《关于祭城路更名平安大道的通告》郑政通[2015]6号文,并要求恢复原“祭城路”路名。

  根据省高院《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补充规定》的规定,郑州市人民政府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由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通知郑州市人民政府应诉。郑州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答辩状》及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

  2015年12月24日,郑州市民朱某义等五原告之一的李某某,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已裁定予以准许。

   原告丨原路名有历史文化意义

  庭审中,原告诉称,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通[2015]6号文”公告不符合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五条、《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一项和第十九条;祭城地名古书记载历史有3500多年,一直沿用至今;2003年祭城村整体迁移出老祭伯城,所修路正好经过祭伯城遗址。

  2005年12月,该路被郑州市人民政府正式公告命名为“祭城路”,该路名具有深远历史文化意义,附近居民对“祭城路”名具有深厚感情,强烈要求恢复原祭城路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