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8.12.2015  09:23

中原网讯 (2015年10月22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5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法规:

一、郑州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0月27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二、郑州市农药管理条例(2000年9月6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0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6月30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25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17号

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业经2015年1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马懿

2015年12月24日

第一条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行政区域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的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县(市)、上街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种类,由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编辑: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