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小伙被老板拉去游泳溺水身亡

09.01.2016  10:18

  昨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一起水库溺亡案件,对水库野泳者或许具有一些警示作用。

  2015年7月29日下午,来郑州务工的小武与其老板海某及其儿子小海相约到二七区侯寨乡尖岗水库游泳。这天,他们三个来到尖岗水库,发现水库设置有围栏,并挂有“不得游泳”的警示标志。三人不顾警示,翻越围栏进入水库。海某和小海不会游泳,在水库边给救生圈充气,小武于是先私自下水库游泳。海某父子充气时扭头看了看小武,发现其溺水了。这时小武发生事故地点距离岸边有150余米远,海某父子束手无策,只能打电话报警,警察赶到时,小武已不幸溺亡。小武家属得知情况后悲恸欲绝。

  小武的妻子认为,2015年7月29日下午是正常上班期间,在海某父子的劝说下,本不善水性的小武勉强跟随二人到水库游泳,小武在游泳过程中溺水,但海某父子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小武溺水身亡。小武的妻子表示,尖岗水库由郑州市尖岗水库管理处负责管理,但其并未在水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及明显警示标志。

  小武妻子认为,海某父子、郑州市尖岗水库管理处对小武的死亡均存在过错,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为维护合法权益,小武妻子特提起诉讼,请求二七区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77万余元的50%即3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