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女司机交通违法,贿赂交警不成,同车俩男子直接动手!

16.07.2018  20:45

街头交通违法被交警现场查处,就用贿赂、耍赖、拍摄、索要执法证、大喊警察打人等方式企图逃避惩处,甚至向交警动手,这样的“套路”,只会让自己承担更严重的后果!河南商报记者从郑州交警一大队得知,今天(7月16日)凌晨,因涉嫌妨害公务罪,7月15日在金水路时尚party门前违法的女司机连同车上两名男乘客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女司机金水路压实线被查

声称愿意给交警100块钱

7月15日上午,郑州交警一大队组织警力在金水路时尚party门前对金水路上机动车“乱变道”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上午9点44分,民警楚高乐和同事在时尚party门前,拦下一辆压实线变道的黑色越野车,女驾驶人张某起初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没有异议,但一听到民警要开罚单就不愿意了,声称是看到民警指挥才“压线”的。

交警一大队方面介绍,当民警楚高乐告知其违章过程已被执法记录仪全程摄录时,张某又声称愿意给民警100元,企图贿赂民警,妨碍民警正常执法。楚高乐当即对其进行了拒绝、驳斥。

就在民警将开具完毕的简易处罚决定书递给张某要求其签字时,后排座上的乘客马某鼓动张某不要签字,并拒绝将法律文书交还给民警。

同车男子索要执法证

并推搡交警

交警一大队方面介绍,面对张某等人拒绝交还法律文书的行为,当时民警立即告知其行为已属违法,要求其配合民警正常执法工作。突然,车上的另一名乘客王某从车上下来,一边拿手机拍摄,一边向民警索要执法证,质疑民警执法资格。

在民警出示警官证打算继续开展执法工作时,王某和马某一同又以要求查看证件为由,推推搡搡进行纠缠,王某拉住民警的手臂,民警把他往后推并要求其退后,保持距离。可王某却突然挥起右手,重重地朝民警右手手臂打了一拳。

就在现场民警采取强制措施控制王某时,马某上前阻挠,并把另一位民警的警帽和对讲机打掉在地。

而女驾驶人张某却朝周围过往群众大喊:“警察动手啦!警察打人啦!”企图煽动周围人群,引起群众围观,扰乱民警正常执法。现场民警立刻请求增援并报警,最终张某、王某和马某3人被赶来的南阳路分局民警带走,并于16日凌晨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刑事拘留。

警方:

警察是无需出示“执法证”

阻碍执行公务将被严格依法严厉打击处理

郑州交警一大队大队长王勇介绍,郑州市开展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治理行动,是为了改善我市的交通环境与秩序,是与我们每个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大事、好事,交警一大队全体民警将对辖区内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严查重处,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民警日常执勤执法时均佩戴的有执法记录仪,并全程开启摄录,当事人的一言一行均会被记录下来,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规范自己的言行,配合民警工作。

他还介绍,本次交通治理行动,郑州市公安局是全警动员、全警参与,当事人若在民警执法过程中有阻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行为的,将被公安部门严格依法严厉打击处理。提醒小贴士:

1.警察在执法过程中,警服、警衔、警号及人民警察证就是合法的执法凭证,并不需要出示相关执法证。执法证的全称为“公安机关执法资格证书”,是只限公安内部使用的,并不作为对外执法的身份证件。公民如果想行使监督权,可以记下民警的警号,拨打110进行身份核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3.妨碍民警执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形式表现多样,大体可以分为三个方面:(1)言语方面:一是侮辱谩骂。对民警的执法形象或个人人格进行辱骂、诅咒;二是威胁恐吓。对民警进行言语上的挑衅,威胁民警自身或家人的人身安全;三是栽赃诬陷。以莫须有的名义挑拨是非,引起不明真相的群众或媒体误解。(2)肢体方面:一是物理阻碍。通过用肢体拦、挡、堵、截等行为阻碍民警执行公务,使得民警不能接近或带走被执法对象;二是肢体冲突。使用肢体上的推、拉、扯、拽等行为干扰民警执行公务,不以造成警察伤亡为目的,而是为了使被执法对象挣脱被控制或管制状态;(3)三是暴力抗法。以打、砸、抢、杀等措施对抗民警执行公务,造成民警伤亡失去战斗力,最终达到脱离被控制或管制状态的目的。(4)其他方面:表现为以凌弱、无辜自居嚷闹,或以自伤、自杀威胁,拒绝民警执行公务,引起群众围观、起哄,造成执法现场混乱。

4. 不管是涉嫌交通还是治安的违法犯罪,对执法持有异议,法律已经在处罚前的陈述申辩、听证以及后期的复议、诉讼等方面设置了解决渠道,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任何人不得以无理纠缠、使用侮辱性语言、甚至肢体暴力的方式对抗民警的管理。否则,看似是个人权力伸张,实则是对法律尊严、社会秩序的挑衅!

【责任编辑:靳静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