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中院公布六大“民告官”典型案例

07.04.2017  19:51

案例01

管委会强拆被判违法

2015年5月16日22时许,秦某位于郑州市高新区梧桐街道的房屋被强制拆除。2015年5月25日,秦某以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梧桐办事处(以下简称梧桐办事处)将其房屋强制拆除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郑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由于被告梧桐办事处未提供其可以实施强制拆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职权依据,故本案原告对梧桐办事处的强制拆除行为不服,应当以高新区管委会为被告。高新区管委会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权对原告的房屋实施拆除、并且履行了法定的拆除程序,其拆除行为明显违法。由于其拆除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因此应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法院判决:确认被告高新区管委会对原告房屋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该判决后经省高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城中村改造”的社会热点问题,因为房屋被强制拆除而引发的行政诉讼在行政案件数量中占有较大比重。本案在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确定了高新区管委会为本案适格被告,梧桐办事处不具有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判决确认被告的强拆行为违法,有力的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为此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思路。

案例02

土地他项权证明书被判撤销

朱某等四人称2009年、2011年先后与中牟中建宏图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预售商品房。2014年8月,宏图公司与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以下简称城区支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2500万元,宏图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后中牟县国土资源局办理了涉案土地的抵押登记,颁发了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朱某等人认为宏图公司将其已经购买入住的房屋所在小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抵押出去,导致其长期无法办理个人房屋所有权证,请求法院判令撤销中牟县国土资源局颁发的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裁判结果

新郑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城区支行、宏图公司在向被告中牟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抵押登记时,在十余栋楼房均已建成并办理了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并未提交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而被告未尽到法定审查义务,在第三人未按照《土地登记办法》规定提交材料的情况下,仍为第三人颁发土地他项权证,该行政行为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遂判决撤销了该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中牟县国土资源局和城区支行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诉讼过程中,因涉案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已于2016年10月31日被注销。郑州市中级法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被诉土地抵押登记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

本案裁判进一步明确和彰显了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为守法守约的预售商品房购房人依法获得所购商品房的所有权设置了法律保护,同时也限制了开发商对已售出商品房所占土地的随意处分权。

案例03

办案中未履行安全防护义务要担责

2015年4月30日晚,郜某等人饮酒后因琐事与肖某发生争执。登封市公安局接警后将郜某、肖某等人传唤至崇高路派出所进行调查、询问。郜某在接受询问时,用头撞击地面之后平躺在地板上,并出现呕吐等症状。2015年5月1日,郜某被送至登封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随后接受手术。经术后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郜某认为,崇高路派出所民警刑讯逼供造成其受伤后,不积极履行救助义务,严重耽误了最佳抢救时间,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新密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案场所询问违法嫌疑人时,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的义务。监控视频显示,民警在询问过程中未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出现了原告本人用头撞击地面的突发情况后,未当即检查原告的伤情,后原告在侯问室内出现呕吐等症状时,也未及时对原告尽到必要的救助义务,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因此对原告郜某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郜某在精神状态正常的情况下实施的自伤行为对损害后果产生的原因力较大,应当对该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原告自行承担70%的责任,被告登封市公安局承担30%的责任。

典型意义

公安机关在询问违法嫌疑人过程中,不履行相应的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不履行职责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公平合理地确定公安机关应当承担的行政赔偿责任。

案例04

食药局作出行政处罚井两审被判合法

郑州润瑞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瑞公司)系某鳕鱼条的销售商。2015年12月13日,王某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食药局)投诉举报称,润瑞公司2015年12月7日销售的涉案产品里面有异物。2016年2月6日,食药局对润瑞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罚款6万元。润瑞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向被告管城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管城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该行政处罚决定。后润瑞公司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中牟县法院一审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对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法委托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该检验结论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食药监局在具体执法过程中,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感官判断和执法经验,判定涉案食品中混有与食品本身明显不一致的白色异物,属于其执法裁量权和判断权的范畴内,且凭借肉眼观察该食品包装内有明显异物亦符合普通判别常识,在无明显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司法尊重行政执法的初次判断权和裁量权。故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润瑞公司请求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随着人们对食品药品安全关注度的日益增加,消费者对此类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也日益增多,相关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查处任务也日益增多。如果对任何一个违反《食品安全法》行为的查处都必须以鉴定为前提会极大增加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成本,也不利于保护人们的食品药品安全。

案例05

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不变更备案败诉

郑州市的方圆创世小区系分期开发的小区,其前五期的入住率已经达到了增补业委会委员的条件。2016年3月5日,该小区就增补业委会委员及其他事项召开业主大会并形成决议,决议决定增选2名业主委员进入该小区业委会。后业委会将变更材料分别送交给陇海马路街道办事处和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于2016年7月12日向该小区业委会出具了一份《关于方圆创世小区“五期”增选业委会委员会议报告材料的回复意见》,并表示这份意见系其作出的不同意变更备案的书面通知。后该小区业委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不予备案的回复通知并依法对增补业委会委员的变更事项予以备案。

裁判结果

中牟县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不予变更备案回复意见,并判决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对原告郑州市方圆创世业委会的变更备案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被告上诉后,郑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上诉人未违反相关规定,且对业主的合法权益未造成损害,故上诉人该项不予变更备案的主张不能成立。故郑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小区业主维权意识的增强,不少小区业主及其选举的业委会因业委会备案问题提起诉讼。小区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审查备案时,应当严格依照《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审查,不能人为地增设限制条件,违背业委会备案制度设置的初衷。

案例06

交警大队行政处罚被判撤销

2015年7月1日,赵某驾驶客车行驶时被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三大队民警拦下。民警向其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其于2015年7月1日13时33分在端午路与南湾路交叉口实施闯红灯违法行为,决定对其处以200元罚款,并记6分,同时暂扣驾驶证。赵某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郑州市中原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所作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判决予以撤销。被告不服,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三大队对其所作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但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赵某存在闯红灯的违法行为,其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另外赵某提供了证明其当时没有闯红灯的证人证言。故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行政诉讼中,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是由被告行政机关对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因被告在执法过程中没有充分收集证据,导致其在诉讼中举证不力而承担了败诉后果。因此,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依法、客观、全面、及时地收集证据,足以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备应诉之需。

【责任编辑:靳静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