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欠20万,郑州一男子扣了欠债人的车,法院这样判

17.11.2017  00:41

李先生借给王先生20万,到期不还,他将王先生私家车扣留。在他看来,欠债还钱,不还就可以使用点“手段”,殊不知,他却错了。16日,在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召开的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上,记者了解到,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盲目使用私力救济,是被法律禁止的。

【案例】

欠钱扣车,他反倒触犯了法律

因为经营困难,2016年3月,王先生向李先生借款20万做周转资金。约定3个月还款,并付利息。到期之后,王先生没有还款,李先生催要无果,便找了一帮朋友,在王先生外出办事之际,堵住了他的私家车,趁其不备将车扣留。

欠债不还,拿车抵债,李先生的做法似乎没毛病。但没过多久,他接到法院传票,

王先生将其告上法院,要求返还车辆,并索要扣押车辆期间代步损失费1.8万元。王先生称,车辆被扣押期间,他租了一辆车,每天租车费100块。

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李先生私自扣押王先生车辆是为了索要债务,但他正确的做法应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查封扣押车辆,私自扣押没有合法性,故应当返还车辆。原告申请的代步损失,属于因扣车导致的必要性损失,法院查明其购买车辆后年均车程1万公里,遂参照其日平均公里数结合租车价格,进行了判决。

【说法】

为讨债抢走别人财物、限制人身自由,均被法律禁止

上述案件的判决,似乎让大众有点迷糊,为啥欠钱的人还被保护了?中原法院民一庭庭长李云凯介绍说,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即便是欠债,债权人也不能使用抢夺对方财物、限制对方人身自由等方式逼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绝大多数公民的权利不被恶意损害。

李先生扣押车辆的行为,是否属于私力救济?李云凯介绍,私力救济是有条件限制的,一是情况紧急,不及时采取私力救济会导致以后权利无法保护;第二是双方事前有约定,基于物权所有人统一可以扣押债务人指定的财产。李先生的行为不符合上述条件。

此外,私力救济在合理时期内转化为公力救济,否则反而会构成侵犯债权人物权、人身权等行为,可能导致犯罪。

【支招】

借钱前做这件事,不还钱就可名正言顺扣车了

那么,遭遇借钱不还,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中原法院副院长宋长军介绍,正确的做法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众所周知,这是一个不得已的办法,周期长,手续复杂。目前,法院也在推行多元调解模式,对于事实比较清楚的案件,可以利用调解的方式为李先生维权。

此外,宋长军也提出,目前之所以涌现大量的民间借贷案子,一方面债务人诚信意识、法律意识缺失,另一方面在于债权人交易时对风险考虑不周,很多人认为朋友之间借钱,连张借条都不打。他提醒广大市民,在借钱之处,可以明确抵押物,一旦对方不还钱,债权人拥有相关财产的所有权,索赔就相对容易。“本案举例,双方借钱前如果约定,20万不还可以拿汽车抵债,那么李先生的所作所为就可以被法律支持了。”

【责任编辑:靳静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