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一处危房里多家小餐馆 随时可能倒塌却难拆

19.12.2018  06:21

有关部门张贴的危房公告

危房里的小餐馆正在营业

□大河报·大河财立方见习记者贾永标今日消费周刊社记者刘亚飞文图

数年前就被鉴定为D级危房(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的一排上世纪50年代的红瓦房,多年来却成为小餐馆的聚集地。

12月6日,郑州市民张先生拨打大河报热线0371—96211,称其在位于经八路纬一路的郑大二附院看病后,想去南侧的小餐馆吃碗面,却发现餐馆所在的一排房屋居然是D级危房,随时面临倒塌的危险。

面对市民的疑问,属地办事处负责人也称这排危房是他们的“心头病”,拆不了!咋回事?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现场:D级危房里小餐馆扎堆儿

家住郑州市金水区的张先生,近日去了一趟郑大二附院,不成想在附近就餐时遇到了堵心事。

“第一次来这边不太熟悉,中午从医院出来,我打算就近找个饭店吃碗面。”张先生告诉记者,从郑大二附院出门向南50米的一处院落里有一排瓦房,这里有多家小餐馆营业,他选择了其中一家就餐。就在老板做面的时候,张先生在门外看到一张告示称,该房屋在数年前被专业机构鉴定为D级危险房屋,已不具备经营、出租条件……张先生心里一惊,赶忙对老板说面不要了就走了。

什么是D级危房?记者查阅资料显示,D级是危房程度最严重的一个等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在这种条件下经营不仅是对自己不负责,也是对顾客不负责!”说起此事,张先生颇感气愤。

记者根据张先生的描述来到现场,在经八路纬一路南侧,门牌号为经八路1-1的院落中是一排瓦房,显得颇有年代感,与周围的现代建筑格格不入。走近则发现,一些瓦房屋顶漏水,被塑料布覆盖,其中一间甚至由木棍支撑门框,给人“摇摇欲坠”的感觉,部分墙体出现了大面积裂痕。

在瓦房的墙上,密密麻麻张贴有房屋为D级危房的相关部门公告,似乎年年都有新的公告覆盖在老的公告上面,最近的一张落款时间为2018年12月初。鉴定报告显示,该受鉴房屋建造年代较早,建造标准低、整体性差,经多年使用后房屋多处严重损坏,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栋危房并且无修缮价值,建议整体拆除。

回溯:房龄超50年,房屋产权成难题

这些危房如此“扎眼”,为何仍然有人在此做生意?一家在危房中经营面馆的老板娘告诉记者:“别看这房子破,面积还不到30平方米,房租可不便宜,每个月要四千元以上。”

“这些房子靠近医院,生意好。”附近居民谢大妈告诉记者,这排房子大约建于上世纪50年代,距今五六十年了。“当年属于煤炭系统,分到的职工并没有产权,后来单位改制,分分合合,目前土地所有权在省工信委,而目前房子的使用权则是当年职工的子女。”

附近的居民对这排危房也颇为揪心。家住该院落对面的张大妈称,她每天从附近过都感到惊心,尤其是近期郑州即将迎来雨雪天气,房屋将面临更大的考验。

提起这排危房,金水区经八路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也颇感无奈。办事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办事处从2013年就开始与房屋产权方沟通,要求其尽快拆除。2015年8月,郑州市金水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下达了房屋安全隐患告知书,随后又下达了危房鉴定书至户主,但房屋拆除工作却一直没有实质性进展。“在后期对该院落的管理中,那些租户认为自己不欠租金和水电费,不配合我们,干涉正常管理。”该工作人员解释。

在随后对执法队和食药监管部门的采访中,相关部门负责人也表示,这排危房的餐饮经营存在后厨脏乱、油烟扰民等行为,多次被市民投诉。

房屋所有者并没有产权证,那么作为土地所有者的河南省工信委是否有权利收回呢?对此,省工信委一后勤负责人表示“只能实施24小时动态监控”。对于记者提出的其他问题,其表示随后答复,但截至记者发稿,尚未收到回复。

随着雨雪天气即将到来,这排危房能否撑过这个冬季?这让市民与办事处担心不已。

观点:拒不维修房屋的相关责任人需承担法律责任

原住户并无产权,但拒不腾退房屋;现租户在危房中开餐厅,拒不搬离;街道办事处积极处理,却没有执法权;土地拥有者并无房屋的产权。

这种处境下,让危房成了“钉子户”。

类似情况如何解决?危房中的餐馆出了安全问题,责任又该由谁来承担?

对此,河南予瑞律师事务所李华阳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具有履行该鉴定机构处理建议的法定义务,并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

若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同时,李华阳称,本事件中,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拒不维修房屋,又拒不配合相关工作人员正常管理,所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若因房屋的外墙等部分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可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由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若因房屋倒塌致人伤亡,造成他人损害的,可由拒不维修房屋的相关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李华阳解释。

【责任编辑:张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