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男子离婚时赠与儿子房产 再婚后悔欲要回

04.02.2016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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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张 军军之母李霞与张晖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生育一女一子,儿子即张军军。2007年,张晖与李霞因感情不和经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 议书约定:婚生子女均随张晖共同生活,双方共同建造的位于邓州市某乡镇街道上的一处临街门面房归张军军所有。在张军军未成年之前,由张晖管理。

  2007年年底张晖与王晓凤再婚。2008年3月,张晖、王晓凤在李霞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自建的形式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对上述房屋办理房权证和共有产权证书。

  2010 年冬,李霞得知张晖要出售争议房屋,便在争议房屋的门、墙上张贴公告、离婚协议复印件等方式告知争议房屋的情况,任何人无权出售。2011年4月,张晖、 王晓凤经中间人介绍以17.5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出售给卢学中,案外人张智雄(张军军的爷爷即张晖的父亲)在协议书上签“同意”二字并签名按指印。随后, 卢学中按照协议将房款支付完毕,但双方因故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得知争议房屋被 卖后,2014年5月,李霞再次以张军军代理人的身份向邓州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之前曾提起过诉讼后撤诉),请求撤销上述房权证。该院审理后,判决撤销了 邓州市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上述产权证书。该判决书送达后,张晖、王晓凤不服,提起上诉,称争议房屋为案外人张智雄所有,张智雄将房屋赠与二人,故其办证及 处分房屋是合理合法的。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了邓州法院的原判决。

  另在李霞 向邓州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案外人张智雄又以张晖、李霞为被告向邓州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称本案争议房屋是其2000年在旧宅上拆旧建新建起的,该 房建成后一直由张晖、李霞一家人居住。至2011年4月份,张军军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才得知房屋被处分,且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张晖与王晓凤以赠与之 名申办了准建证、房权证,故请求确认张晖、李霞于2007年5月8日离婚协议中关于争议房屋的处分行为无效。另称其未将本案争议房屋赠与张晖、王晓凤。该 案在审理中因张智雄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该院作出“本案按撤诉处理”的民事裁定。之后,张智雄未再另行主张权利。

  在上述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李霞以张晖未尽到抚养义务为由通过诉讼取得了张军军的抚养权。

   判决结果

  邓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之前生效的法律文书对争议房产系张晖、李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盖和对争议房产已处分的事实均予以了评述。邓州市法院对争议房屋系李霞与张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的事实予以认定。

  根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 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法院认定,2007年张晖、李霞签订离婚协议中关于争议房产的共同处分行为合法有效。

  因 争议房产为张晖、李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建,且离婚时将其赠与张军军所有,而张晖却在其后隐瞒事实,与王晓凤一起以自建形式向房管部门对争议房产进 行产权登记并擅自将房屋予以出售,而该登记行为经行政诉讼,持有的产权证书被撤销,且该二人出售行为原告并不知情,之后也未取得张军军及其法定监护人李霞 的追认,故三被告买卖争议房屋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该院依法判决:确认张晖与李霞离婚协议书中载明的位于邓州市某乡街道的房产归张军军所有;张晖、王晓凤与卢学中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卢学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腾清争议房屋内的所有物品,并将争议房屋返还张军军。

  宣判后,三被告不服上诉到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经该中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为:张晖,王晓凤自愿补偿张军军14万元,卢学中自愿补偿张军军5.5万元,张军军放弃对争议房屋的诉讼请求,并在该房屋办理房权证时提供协助。

  综合分析

  我国《合同法》、《物权法》对赠与房产有详细规定

  《合 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 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故房屋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的变动必须依法办理过户手续。

  本 案主审法官表示,李霞与张晖在离婚协议时将共同的房产赠与了其子张军军,但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且离婚协议中对未成年人进行赠与时,父亲既是合同赠与 的一方,同时,作为监护人也是对该赠与房屋进行管理的一方,也就是房屋的占有仍在一方赠与人控制之下。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 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那么本案这种情况下,父亲 张晖是否有权撤销赠与合同,将房屋出售给他人?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具有强烈的人身关系以及道德性质

  主 审法官表示,首先,本案中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不同于《合同法》中的赠与,其不应当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离婚协议往往涉及子女抚养、财产赠与等变 更身份关系后财产关系的约定,具有强烈的人身关系以及道德性质,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如非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 等情形,不得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其次,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的合意。离婚时,夫妻双方协议将房产赠与子 女是基于原有婚姻关系这一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基础,并具

  有保护、照顾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道德性质,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最后,夫妻双方协议将房产赠与子女是双方共同为子女设定权利的行为,夫妻一方无权单方面任意撤销赠与,而应取得离婚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否则,其任意撤销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主 审法官表示,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的行为是建立在人身关系基础之上的,其有别于单纯的赠与行为,不能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准 许一方当事人任意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不仅会导致不法侵占他人财产现象发生,而且也会给善意一方或者子女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害,与法律精神相悖。

  就 本案而言,张晖与王晓凤隐瞒事实将房屋出售的行为,未征得房屋原共有人李霞同意,其处分行为应为无效行为,被告卢学中虽然支付了对价,但其行为不符合法律 关于房屋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故房屋所有权仍应归张军军所有。所幸的是该案在二审中双方握手言和,一场持久的房产官司终于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