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信厅一处长受贿30余万 造成国家损失4千多万

12.02.2015  09:25

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收受他人贿赂32.4万元,导致涉案单位套取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4275万余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2月11日,三门峡陕县法院一审以玩忽职守和受贿罪判处姚中民有期徒刑6年半。

法院查明:被告人姚中民(58岁,正处级)2009年至案发,任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产业政策处处长,于2010年至2011年期间,在负责河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各地市上报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申报材料,审核把关不严,使不符合申报奖励资金条件的9家企业得以上报,导致上述公司套取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4275.784万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截至目前已追回2600余万元。2010年至2014年期间,姚中民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淘汰落后产能申报企业、汽车生产商和下属部门相关人员贿赂,共计32.4万元、购物券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姚中民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分别构成玩忽职守罪、受贿罪。鉴于其在接到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其亲属代被告人将涉案赃款全部退缴,综合考虑后对被告人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均可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涉案赃款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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