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退役士兵创业可享3年减税

16.05.2014  13:50

  5月15日,记者从省财政厅了解到,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了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及自主到企业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据了解,退役士兵选择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即最高可减税9600元。

  此外,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记者 杨青)

编辑:岳文帅 联系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