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追问:徐才厚的“违法所得”该怎么处理?

19.03.2015  09:12

  徐才厚在正式起诉之前病亡,其涉案财产的处置正好适用“特别程序”,也就是“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它不以宣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为前提,如能证明某物属犯罪收益,该物与其持有人的法律关系即被切断,应对其实施强制没收,也就是未经定罪没收相关犯罪所得。

  2015年3月16日,徐才厚因膀胱癌医治无效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军事检察院对徐才厚作出不起诉决定,其涉嫌受贿犯罪所得依法处理。

   涉案财产正好适用新刑诉法“特别程序

  显然,徐才厚病亡后,其为官政声自然不值一提,历史地位也无从谈起。社会大众可能关心因为徐才厚的死亡而导致徐案及其系列案件,断了线索、乱了头绪。当然,人们可能关心的另一个问题是,他那些涉嫌贪贿所得或者说“违法所得”或“犯罪所得”如何处理。在法律人看来,这才是徐才厚之后的重大问题。

  大家对“犯罪所得”或“涉案金额”、“涉嫌犯罪所得”等专有名词,可能还不了解。曾经某些贪官因远逃海外,或因被告人正常死亡与不正常死亡,更因未经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有罪,致使我们在法律上无法确定何为“犯罪所得”,也无法没收其“犯罪所得”。以至于有的贪官竟以“走了我一个,幸福全家人”为由而自杀,给办案人员留下难题。

  2012年新修订的刑诉法解决了这个司法实践中的现实难题,新刑诉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很显然,这个在法律上最终被确定为“违法所得”的程序,肯定有利于推进中国的反腐败工作。所以,现在用来解决徐才厚的“后事”,可谓对症下药。

  因为徐才厚在正式起诉之前病亡,其涉案财产的处置正好适用“特别程序”。所谓“特别程序”,其全称为“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它不以宣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为前提,如能证明某物属犯罪收益,该物与其持有人的法律关系即被切断,应对其实施强制没收,也就是未经定罪即没收相关犯罪所得。这个“特别程序”虽然参照了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原则和诉讼方式,但并非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在其性质上仍然属于刑事诉讼程序上的没收制度,是一种特别的刑事诉讼程序。学界普遍认为,这一立法修订活动是中国履行已批准生效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义务的一项重要措施。

编辑:卢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