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党组重大决策尤须限制“一把手”权力

17.06.2015  21:05

昨日,《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其中明确了责任追究制度:“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追究有关党组成员责任。

近年来由于决策机制不健全,“上级管不到、同级不好管、下级不敢管、群众管不了”的决策诟病,往往使得一些部门或者个人权力过于集中,让“一言堂”“家长制”等现象活跃频繁。什么形式主义、文牍主义、官僚主义不乏枚举,一些领导对大事小事随意决策,随时拍板。面对要决策事项更是多半由决策者或者少数几人提供信息、参谋咨询、决定监督等,导致决策拍脑袋,思路闭门造车屡现。此番《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进一步明确责任追究制度。笔者以为,这势必让党组的各项决策增强民主性,规避重大事宜单靠几个人、几个脑袋拍板,更能有效做好决策制约监督。但尤须规范权力运行机制,限制“一把手”权力,打破决策上独断专横。

条例》单辟“责任追究”章节,明确了党组成员在八类情形中会被追责,包括“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等。并重点提到,“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笔者以为,值得点赞。他能让一些缺乏责任意识管理层领导干部,对党和国家重塑高度负责的态度和精神,不在只管头上的“帽子”,不管肩上的“担子”,不讲原则、不负责任。从而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发挥各自的作用。务必让决策不出现严重失误。

话又说回来,毋庸讳言“一把手”的权力“一言九鼎”的确是阻断决策民主化的“门槛”。尤其是干部选拔任用上,由于限制“一把手”权力不够,往往一些党组决策只是形式中“花瓶”,很容易被“一把手”绕过程序,给自己买官卖官留下巨大的操作空间。为此,真正要让《条例》做到落地生根,做到科学民主决策,须让“一把手”权力受限。当 “一把手”受到限权,自然会放权,放权就不会再想管多少管多少,想管多深管多深,使得权力不在过于集中。为此追究党组重大决策需在分权中达到互相制衡,让权力和责任分解的人越多,贪腐的机会也就越少。

的确,正确的决策、民主决策不仅仅是一项原则,更应该成为各级政府的常态与习惯。特别对于复杂的情况,越要提高党组决策的透明度,实行终身责任追究,才能让党组成员一起来判断,一起来出主意、想办法,一起来共同迎对困难、共度时艰。也只有实行党组成员终身责任追究,才能让积极参与决策,科学决策不在仅仅是一句空话,不出现片面决策、双脚离地决策、胡乱决策。

最后,要保障追究党组重大决策出实效,强化监督,建立健全使“一把手”不犯或少犯错误的多方位、多层次的监督制约体系不可或缺。这也是保证决策程序、决策过程、决策措施实施规范,落到实处关键。更要辅以各项决策措施在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中实施,在阳光下操作,做到公开、透明,并把实施的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的评判,接受社会的考核。或许多管齐下方能很好堵住决策的过程存在漏洞,让追责不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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