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维权一片“签”

14.11.2014  10:13


 

  我从网上看到一则消息,网购进口巧克力无中文说明获赔10万,不知道是真是假?”近日市民曹女士打来电话称,如果此消息属实,郑州一些超市里不少有洋文却没有中文说明的商品很多,消费者是不是可以索赔?

  真事找到了可靠消息来源

  根据曹女士提供的情况,记者通过百度搜索,检索到数百万个相关网页,最终找到了最可靠的信息来源:2014年11月5日广州日报A10版。

  广州日报这篇署“本报东莞讯”的报道称,67岁的老人杨某宾花了3万多元在某网站上买了一批进口巧克力,但这些巧克力从说明、保质期、生产日期到配料表等标签,均没有任何中文说明。老人遂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将该网站及卖家告上法院,索赔42万余元。

  11月4日,记者从东莞第一法院获悉,该案已调解结案,原告杨某宾和被告达成调解,撤回起诉。

  疑问索赔的法律依据不明确

  由于此起案件属于调解成功案件,从广州日报的报道来看,看不出杨某宾获赔10万元的明确的法律依据。

  报道称,今年2月初,杨某宾准备请膝下10多个孙辈到家团聚共度元宵节。考虑到孙子孙女们喜欢吃零食,杨某宾在一家网站上购买了345盒费列罗金莎巧克力,订单上显示卖家为东莞市东邮贸易有限公司。杨某宾收到快递件打开后发现里面所有的产品信息都是英文,并无任何中文说明。

  与两位被告东莞市东邮贸易有限公司、该网站协商未果后,杨某宾向东莞市第一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东邮贸易公司作为食品的提供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该网站怠于履行审查义务,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两位被告应向杨某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杨某宾称,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要求前述两位被告承担10倍赔偿款,并赔偿住宿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总计约42万元。

  庭审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杨某宾和被告东邮贸易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杨某宾向东莞市东邮贸易有限公司全部归还案涉共计345盒、价值为3万余元的费列罗金莎巧克力;东莞市东邮贸易有限公司向杨某宾支付货款及赔偿款共计10万余元。此后,原告杨某宾撤回起诉。

  那么,进口食品无中文说明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哪条规定?这条规定是针对网销的还是所有的进口食品?

  报道没有提及。

  解惑触犯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

  省资深律师赵鸿说,可以肯定的是,销售没有中文标识的进口食品,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2009年7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项规定禁止“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

  那么,违反规定如何处理呢?赵鸿称,《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法律责任中的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十二)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