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20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26.04.2017  21:36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 公告 2017年第20号
【发布日期】2017-4-21

  2011年4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1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 美国 、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16年4月21日,应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申请,调查机关发布2016年第15号公告,决定自2016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和对中国国内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调查机关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调查机关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7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描述和反倾销税税率与商务部2011年第17号公告的规定相同。本案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

  被调查产品名称: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英文名称为Dispersion  Unshifted  Single-mode  Optical  Fiber)

  具体描述: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通常被称为G.652光纤或G.652单模光纤。它同时具有1550nm和1310nm两个窗口。零色散点位于1310nm窗口附近,而最小衰减位于1550nm窗口。其特点在设计和制造时的波长在1310nm附近时的色散为零,1550nm波长时损耗最小,但色散最大。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在上述两个窗口的损耗典型值为:1310nm窗口的衰减在0.3~0.4dB/km,色散系数在0~3.5ps/nm.km.,1550nm窗口的衰减在0.19~0.25dB/km.,色散系数在15~18ps/nm.km。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具有内部损耗低、带宽大、易于升级扩容和成本低的优点,能广泛应用于高速率、长距离传输,如长途通信、干线、有线电视和环路馈线等网络。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90011000。本次调查不包括该税则号项下其他种类的光纤和光导纤维束及光缆,不包括ITU-T  G.657  A/B型光纤产品。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7年4月2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17年4月22日起执行。

   附件 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7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