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工作的通知

18.05.2015  13:51

豫安监管﹝2015﹞36号

各有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云南省昆明市东川金水矿业有限公司落雪铜矿“4·25”较大中毒窒息事故的通报》(安监总明电〔2015〕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5〕6号)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要高度重视防中毒窒息检查工作,成立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每年6月至8月,结合汛期安全检查,全面进行防中毒窒息检查和整改。要落实外聘专家检查制度,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按照《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家会诊(检查)报告》内容(附件1),深入开展专家会诊检查。针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按照“五落实”要求整改完毕,评定A、B、C安全等级,并将《会诊报告》(一式三份)于8月底前报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局备查。

二、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负责日常监管的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依据《会诊报告》和《地下矿山安全执法检查表》(附件2),每年9月份,组织专家和执法人员对重点地下矿山进行防中毒窒息专家复诊,并根据复诊情况开展执法工作。对复诊结果为A级的矿山,可同意其生产,同时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安全隐患;对复诊结果为B级的矿山,应下达隐患停产整改指令,隐患整改完毕、经复核达到A级标准后方可同意其恢复生产;对复诊结果为C级的矿山,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应依法暂扣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备案手续,并下达停产整改指令,隐患整改完毕,重新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诊,符合标准后方可同意其恢复生产。对重大安全隐患,按要求实行挂牌督办。对《地下矿山安全执法检查表》查出的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理。

执法活动结束后填写《地下矿山安全执法检查表》存档备查。

三、加强督促检查

各地要加大督促检查工作力度,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按照《地下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督查表》(附件3)内容,对辖区防中毒窒息检查工作进行督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附件:1.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家会诊(检查)报告

  2.地下矿山安全执法检查表

3.地下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督查表

                  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云南省昆明市东川金水矿业有限公司落雪铜矿“4.25”较大中毒窒息事故的通报

5.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5〕6号)

附件下载.doc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