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女子下班绕远路遇车祸身亡 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

10.06.2015  10:45

  □记者 房琳 通讯员 姚晓军

  本报三门峡讯  日前,三门峡灵宝一女子李某下班途中遇车祸身亡,然而,灵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却以“非合理时间和路线”为由对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6月7日,大河报记者从灵宝市人民法院获悉,目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灵宝市人社局的工伤认定,责令其重新认定。

  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事发

  下班途中遇车祸身亡,人社局却不予认定工伤

  办案法官告诉大河报记者,李某系某公司质检科职工,家住灵宝市区,在灵宝市阳平镇工作。2013年10月22日,李某像往常一样于15时31分下班,之后从阳平镇乘车返回灵宝。18时40分许,李某与丈夫张某在灵宝市尹溪路某市场西口见面后,一起沿尹溪路向北回家。不想,当两人准备过马路时,一同被车撞倒,后李某因医治无效身亡。

  申请工伤认定期限为一年。2014年10月21日,李某亲属委托代理人唐某向灵宝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年12月15日,当地人社局对李某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015年2月25日,李某亲属不服人社局所做的工伤认定,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并由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当事各方围绕此事展开争论。

   辩论

  其伤亡是否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范围?

  灵宝市法院行政庭受理该案后,追加李某所在公司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庭审中,三方围绕“是否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展开辩论。

   原告:伤亡者在回家途中且无责任,应算作工伤

  原告李某亲属说,2013年10月22日下午,李某下班后,在从单位返回灵宝市区家的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且该事故中,李某和丈夫无责任。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鉴于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李某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并且本人在事故中无责任,李某所受事故伤害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