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婴被亲生父亲打残母亲起诉剥夺监护权 法院裁定:中止诉讼

14.10.2015  13:29

 

今年8月,乐乐妈委托律师起诉丈夫,剥夺丈夫对乐乐的监护权

 

今年6月,刚刚出生两个多月的男婴乐乐被亲生父亲毒打致残,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二级,抢救12天才脱离生命危险。乐乐母亲程女士一度想为丈夫开脱,但最终她决定选择离婚,并起诉剥夺他对儿子的监护权。这是全国首例夫妻间的监护权撤销诉讼。

20多天之前,程女士从法律援助律师张红云处得到消息:对于自己起诉撤销丈夫监护权的案件,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已正式立案。不过在原定开庭日之前,张红云收到了法院寄来的特快函件,里面是一张中止本案诉讼的裁定文书。

开庭日之前中止诉讼

“十一”黄金周一过,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9958救助中心项目总监王昱就忙着办理开庭所需的各种手续。9月21日,他们接到了通州法院将于10月13日开庭的庭审通知。在这起全国首例妻子撤销丈夫监护权案件中,儿慈会9958项目部被列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丈夫监护人资格,指定9958项目部担任辅助监护人,共同监护乐乐。

就在他们办完相关授权手续,迎接庭审的最后一刻,在原定庭审日前一天,来自通州法院的一封快递,让他们迈向法庭的脚步停了下来:信封里是关于乐乐案中止审理的民事裁定书。理由是“本案在审理申请人程某某申请被申请人李某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案中,因被申请人李某涉嫌故意伤害,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现处于捕后侦查阶段。因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北青报记者查阅得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王昱告诉北青报记者,之前她从相关知情者处获悉,本来乐乐的父亲同意对儿子的监护权被剥夺。否则,他们也不会早在三周前就接到开庭通知书。现在一切准备就绪,又在庭前最后一天,收到法院发来的中止裁定,确实令人感到有些意外。

一字之差和“不熟练”

与王昱的感觉“突兀”不同的是,乐乐母亲的代理人、此案法律援助律师张红云,对这样的结果并不感到突然:“我曾接到法院主审法官的沟通电话。她告诉我,对于乐乐案这类特别程序案件,是否也应按照‘先刑后民’的审理程序,法院内部存在两种不同意见。我觉得因为毕竟是全国首例母亲提起撤销监护权的案件,很多案件都没有更多参照,法院决定启动中止程序,也是为慎重起见。但我认为,本案乐乐受到严重的损害后果已明确,乐乐父亲对殴打乐乐的事实也不否认,撤销监护权诉讼可以开庭审理,不用等待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 ”

在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的细节上也耐人寻味。王昱手中的法院传票上的“2015年度通民初字第20387号”,“初”字上面被划了三条斜横线以示取消,并在原先的位置用“特”字重新标注。

张红云律师说,这两个字的区别很大,“初”改为“特”表明该案不适用二审终结的普通程序,而适用一审终结的“特殊程序”,体现的是立法者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精密心思,让申请撤销监护权人资格案件,享有“一锤定音”的便利通道。

今年年初,四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简称《意见》),明确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应比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

张红云说,立案庭法官曾告诉过她,这几年来,他们法院只受理过两三起监护权撤销案件,这或许可以解释为何会出现“一字之差”。而“不熟练”也体现在律师提交的诉讼材料上。法官也曾提醒律师,既然确定是参照特别程序审理,那就是“申请书”,而不是此前提交的“起诉状”。原告、被告也应该改成申请人、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