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企业必做的税收筹划功课

22.07.2015  16:02

  “不懂其他国家税收法规,操作中容易发生纰漏”  “遇到税务稽查,却毫无应对章法,盲目多补缴税款

  “出现争议,结果与当地税务机关拉锯式对抗

  这一系列的话语无不体现着准备以及正在“走出去”企业的难题。换句话来讲,走出国门开拓海外业务的企业所面临的涉税及税收筹划问题成为“走出去”企业心中的“”。前夕,RTF(www.rtfcpa.com)参与了由北京市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联合举办企业“走出去”税收服务座谈会,了解到之前对281户境外企业的调查中发现,2011年至2013年度企业境外所得的90%,来源于已与我国签署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但仅有26户企业享受过税收协定的“待遇”。对涉税业务的“陌生”,成为企业境外投资税务风险上升、经营成本增加的主因。

  

  为了让企业“走出去”时清楚该关注哪些涉税事项、进而避“陷阱”享“优惠”,且明了必做的税收功课,我们特邀了RTF财税来为企业们解疑答惑。

  既避“陷阱”又享“优惠”——熟悉税收协定做好相关审批及备案

  目前,我国共与99个国家签署了税收协定,内地与香港和澳门签署了税收安排。但现实却是,我国大部分企业并没有好好利用这些有利条件。与这一“清冷”的局面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非居民企业在我国享受税收协定却非常“火爆”,仅2014年北京国税局就审批和备案900余户次,享受税收优惠。税收协定,是两国之间处理税务问题的书面协议,不仅有助于解决纠纷,还有不少东道国税收待遇在里面。与此同时,在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专门的规定,即居民企业可以就其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按规定在我国抵免。因而,弄懂并切实用好税收协定,不仅可以在当地少交税款,还能够消除双重征税带来的税收负担。

  特别提醒境外承包工程的企业——注意“常设机构

  对于境外承包工程,关注税收协定时一定要看清“常设机构”条款,这将直接决定该企业是否需要被征收营业税的问题。而且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对于“常设”的时间约定也不同,大部分为6个月或者183天。“只有按照规定在当地构成常设机构,对方税务机关才能就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征税。

  对境外提供咨询、支持服务的企业----注意合同条款约定,一字之差造成交“冤枉税

  与境外的业务往来合同条款拟定,这里面暗藏的“玄机”很可能会造成企业缴纳“冤枉税”。例如:跟境外提供技术开发时合同中一定要划分清楚应税劳务部分、产品销售部分还是佣金部分,税负相去甚远,通过技术实现的服务收入是享受免税优惠;或者是,企业向境外企业提供贷款取得利息的,则要特别关注利息条款,“一般协定规定,对国家(中央)银行或政府拥有金融机构贷款利息免予征税。”除此之外,大部分的协定税率为10%。但也有比较特殊的国家,比如与新加坡、以色列和阿联酋签署的为7%,与科威特的协定税率为5%。

  RTF服务跨境企业提供税收筹划和财税支持项目上有着丰富的实操经验,能够针对企业的自身情况进行诊断给出可行方案。更多的税收筹划“功课”尽在RTF。

编辑:熊堰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