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土资源厅就贯彻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提出意见

16.03.2017  20:41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国土建设,加强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国土资源部以第70号令发布实施了《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近日,省国土资源厅就实施《规定》提出了相关意见和措施,要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厅机关各处室充分认识《规定》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要不断加强和改进国土资源制度建设,进一步推进国土资源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水平;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步骤制发规范性文件,不断完善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措施,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使制发规范性文件成为行使管理活动的重要职能。

      《规定》明确规定了规范性文件实施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即“三统一”制度,各级各单位在制发规范性文件时,应当使用专门的“X国土资规”字号单独编号和统一发布。对未使用“X国土资规”字号单独编号的文件,不认定为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管理行政相对人的依据,对未向社会公开发布的也不得作为管理行政相对人的依据。要切实履行好规范性文件集体审议制度,对通过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起草机构要按照公文办理程序报送本部门主要负责人主持的会议集体审议。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每两年组织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结束后应当及时公布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对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不得作为管理相对的依据。

      省国土资源厅将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作为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和依法行政考核指标。各级各部门在将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纳入绩效管理和依法行政考核指标的同时,要落实有关责任,细化工作职责,完善考核体系,充分发挥规范性文件在推进“五个国土”建设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