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贾鲁河大桥通车四个月就破损?相关部门:未验收就通车

01.08.2018  10:57

“没验收就通车”?连日来,报社接到热心读者反映称,郑州中牟贾鲁河大桥,刚投入使用4个月就出现大量破损,需重新整修。记者调查了解到,目前桥面半幅封闭正在整修,预计9月1日前整修完毕。相关部门回应称问题出现管理上,大桥在未完成验收就提前通车,超限车辆的频繁驶入导致桥面破损。

大桥未验收就通车,使用4个月破损后整修

贾鲁河大桥2015年3月开工建设,2018年3月下旬正式通车。今年7月,却有读者反映,刚使用了4个月的大桥桥面却出现了大量破损,需要重新翻修。

据了解,中牟县人文路跨贾鲁河大桥为郑州国际文化创意产业园连接中牟南北交通的主要通道,共布置18根斜拉索,斜塔形式及高度在国内外均为罕见,宽度为同类型桥梁亚洲之最。施工难度和对施工工艺的要求在省内也属首例。

大桥两头设置限高杆,半幅封闭正在施工

7月31日下午,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来到了贾鲁河大桥。记者注意到,大桥北侧几百米处有一块蓝色公告牌子。不远处,南向北方向、北向南方向往返两个车道均设有3.2米的限高杆。

记者在现场看到,贾鲁河大桥西侧半幅封闭,侧面遮有围挡,里面正在施工,桥面上铺有塑料布。桥中间放置有多个红色隔离墩,北向南方向车辆绕行对面车道行驶。东半幅桥上面铺有钢板,往返车流量很大,有车驶过时发出“咯噔”的响声。

当天下午3点,有两名工人戴着安全帽正在现场施工作业。一名工人说,他们只是临时过来的,具体施工情况他们也不清楚。

据了解,截至目前,大桥东半幅道路已整修完成,西半幅道路正在整修中。

桥身设计承受力55吨,经常有超载大车通过

“大桥质量保证没有问题。”随后,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来到承建方水电十一局中牟项目部,该局项目部副书记赵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桥身设计承受力55吨,但之前常有超载大车通过,这和桥面破损也有一定的关系。

水电十一局中牟项目部给记者提供的一份《关于中牟县人文路跨贾鲁河大桥桥面破损有关问题的情况说明》回应,6月15日,施工单位人员发现大桥桥面部分出现沥青推移、破损的问题。中牟县委、县政府接到报告后,高度重视,于16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并组织河南省道路材料与结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相关专家现场勘察。

经现场勘察,并仔细查看设计图等技术资料,专家一致认为大桥整体结构安全,无质量问题。出现沥青推移、油面破损问题的原因是钢桥面铺装对温度变化非常敏感,因昼夜温差较大,正交异性的钢桥面板柔度大,产生温差变形,铺装层局部易出现应力集中,产生剪切破坏。“本次出现的问题仅限于钢箱梁段桥面沥青混凝土面层。”河南省道路材料与结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关专家说。

大桥为何不验收就通车?当时咋不设限高杆?

7月31日下午5点多,记者致电郑州国际文化创意产业园管委会一位刘姓负责人,电话接通后,记者亮明身份就贾鲁河大桥为何未验收就通车一事进行采访,上述负责人称打错了,随后挂断电话。

记者之后来到雁鸣路和郑开大道交叉口附近的郑州国际文化创意产业园管委会办公区,记者表明要见刘姓负责人时,但工作人员拒绝透露。记者多次拨打刘姓负责人手机,一直无人接听。

今年7月下旬,刘姓负责人在接受其他媒体关于大桥还未验收,为何就已通车一事采访时表示,贾鲁河大桥以东的清源桥和以西的万三公路都在施工建设,迫于进出中牟县南北方向的通行压力,就提前让贾鲁河大桥投入使用了。刘姓负责人称,目前来说清源桥已拆除重建,万三公路(107国道)也正在施工,这一段是连接新老县城跟该园区,包括郑开这一块的必经之道,不好管。“再一个,它还没有竣工验收,有些职能部门现在还没有法介入。”他说。

贾鲁河大桥使用前为何不设置限高杆?对此,水电十一局中牟项目部赵先生称,当初未设限高杆具体情况他也不清楚。至于桥维修的费用,他说先维修再说费用问题。

小贴士

公开资料显示,贾鲁河大桥为单塔双索面无背索斜塔斜拉桥,总长890米,桥梁长526米,宽55米。主桥为整体式一幅桥,引桥横向分为三幅桥,中幅桥为机动车桥,两侧边幅桥为辅道桥。该桥主塔为预应力混凝土构件,主塔上塔柱垂直高度为71.6米,与地面夹角60度;装饰塔为凤首箜篌造型,兼具景观功能和配重功能,共布置18根索及阻尼装置,由中电建路桥公司和水电十一局承建,造价近3亿。

说法

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黄锐律师说,《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城市道路工程竣工,未经验收不得交付使用;擅自使用未经验收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黄律师表示,中电建路桥公司和水电十一局作为承建方未能依约合格交付,郑州国际文化创意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方擅自使用。管委会明知违法的前提下继续使用该桥梁,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监管部门必须责令限期改正,否则也涉嫌行政不作为。一旦发生事故,施工方、管理方、监督方均应承担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钱艳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