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自贸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发布 郑开洛三片区受双重领导

12.04.2017  10:33

  近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简称办法)正式发布,推出一系列制度创新举措,对如何更好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作出明确规定。

   省政府成立自贸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

  统一负责领导组织、统筹管理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工作,研究决定自贸试验区发展规划、政策和重大问题,统筹指导改革试点任务。

   下设办公室

  设在省商务厅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管理机构这样设置

  郑州片区管委会

  开封片区管委会

  洛阳片区管委会

  3片区设管委会

  接受自贸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和所在地省辖市政府的领导,负责决定片区发展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片区改革试点工作和承担片区的规划、建设、管理与服务等具体事务。

   权限

  办法指出,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向自贸试验区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各片区管委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实施的重大改革措施和方案,应当报省政府批准,并报自贸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自贸试验区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投资减少或取消外商投资准入限制

  办法指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负面清单之外领域,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在自贸试验区内,还将减少或者取消外商投资准入限制,鼓励引进境外资金、先进技术和高端人才,吸引国际组织和机构、金融总部、区域性总部入驻。鼓励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

  在自贸试验区内,全面实施“五证合一”和“一照一码”登记制度,试行“多证合一”模式,推动工商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简化和完善企业注销流程,对符合条件的未开业、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

  另外,自贸试验区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实体政务大厅向网上办事大厅延伸。建设自贸试验区内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边检、外汇、税务和商务等跨部门的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实行“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

   贸易支持企业建设出口商品“海外仓”和海外运营中心

  在推进贸易便利化方面,办法中涉及不少创新。比如,自贸试验区应当深化通关一体化改革,创新通关、查验、税收征管机制,促进区内通关便利。

  对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办法指出,完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退税、物流等支撑系统。支持企业建设出口商品“海外仓”和海外运营中心,加快融入境外零售体系,建设全球性产品交易展示中心和国内进出口货物集散中心。

  办法指出,自贸试验区积极发展离岸贸易,推动建立新型国际贸易结算中心,推进以人民币为重点的离岸金融业务发展。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和检验检疫监管政策的前提下,允许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鼓励国内期货交易所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仓单质押融资等业务,增加期货保税交割试点品种等。

   金融财税自贸试验区内推行上海、天津等已经试点税收政策

  办法还指出,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发展总部经济,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支持设立在自贸试验区内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设立项目公司开展飞机、工程机械、大型设备等融资租赁业务等。

  在税收方面,办法认为,推行上海、天津、广东、福建等自贸试验区已经试点的税收政策。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前提下,研究提出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税收政策的建议。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所需进口机器、设备予以免税。

  一带一路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自贸园区合作

  鼓励快递企业利用铁路运送快件,配套建设快件物流基地。发展以“一单制”为核心的便捷多式联运。依托航空港、国际陆港和各类口岸,完善国际中转集拼和国际转口贸易枢纽功能。

  办法指出,自贸试验区应当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重点在农业、矿业、装备制造、物流、工程承包、科技教育等领域开展国际合作。

  办法认为,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自贸园区合作,探索建立自贸试验区片区与“一带一路”沿线自贸园区之间税收互惠制度。支持自贸试验区企业开发具有丝绸之路特色的旅游线路和产品,广泛开展人文交流合作。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可以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服务。

  办法指出,在自贸试验区,应当依托国际航空网络和文化旅游优势,吸引国际高端医疗企业和研发机构集聚,以健康检查、慢病治疗康复、中医养生保健、整形美容、先进医疗技术研发和孵化为重点,培育康复、健身、养生与休闲旅游融合发展新业态。(记者 刘江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