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女孩购买1380元化妆品 商家“被动”退货

14.07.2014  11:39

  暑假来临,学生消费成为热点。近日,环翠区消费者协会处理了一起因未成年人消费贵重物品引发的消费纠纷,一名13岁女孩未经家长同意购买了价值1380元的化妆品。最后在环翠区消协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家长成功退货。

  13岁女孩

  购买1380元化妆品

  7月3日,市民戚先生13岁的女儿小戚和同学一起逛街,出于好奇走进了位于市中心的一家美容院。在美容师询问时,小戚说自己脸上有青春痘,院长和美容师推荐了一套价值1380元的化妆品,并称使用一个月后青春痘可以消除。

  在征得了小戚同意后,美容师打开一套化妆产品为她做了体验。小戚因身上带的钱只有几百元,不够支付化妆品费用,就带着美容师一起回家取钱。回到家中时,小戚发现家里没有人,随后打通父亲的电话,说买化妆品钱不够,希望父亲回家送钱。

  “什么?要1380元!”戚先生一听数目,大吃一惊。电话中,小戚支支吾吾,开始时并没有将详细情况告知父亲。在父亲的一再追问下,女儿最终说出是自己带人回家取钱的。戚先生很生气,立马赶回了家。见到随小戚前来的美容师后,戚先生一再解释孩子才13岁,没有必要使用这么昂贵的化妆品,希望能将该化妆品退掉。

  在消协调解下

  店家给予退货

  当即,美容师同美容院长电话交流。该院长表示:是戚先生女儿主动来店里询问,自己并没有强迫其购买,且化妆品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其女儿也体验了产品,产品包装盒也打开了,影响二次销售,因此不能退货。戚先生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环翠区消协投诉。

  7月8日,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对案件进行了调查取证。经证实,戚先生投诉反映的情况属实。消协工作人员认为戚先生的女儿只有13岁,购买1380元化妆品超出了其所能支付的范围,按照年龄、智力特点不足以购买成人化妆品,其孩子的行为是效力待定的。作为监护人,戚先生有权要求拒付美容院货款,并有责任管教孩子,规范孩子的行为。经调解,美容院最终同意退货。(记者高杰通讯员李婕)

  延伸阅读

  小孩购买贵重物品商家应拒售

  遇到小孩独自购买贵重物品,商家该怎么办呢?

  环翠区消协工作人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本案中戚先生女儿就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她购买价值不菲化妆品的民事活动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适应。

  此外,《山东省消费者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向未成年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特点。法律、法规禁止向未年人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不得向其提供;已提供的,经营者应当向未成年人退还已支付的价款。

  “因未成年人私自进行大额消费、购买贵重物品而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环翠区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介绍,并不是说只要是未成年人的消费,商家都要拒绝,比如购买文具等,与之年龄认知相当的消费是有效的,但遇到一些大宗消费如购买手机等,则要多留心了。

  这名工作人员认为,商家应学法、懂法,若遇到没有大人带领的孩子购买一些与其年龄不相符的高价物品,商家应拒绝出售,并要求其带家长一起来购买。(记者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