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万余元购买的小红书账号变现难,法院判了:退还购号费

15.03.2023  16:12

作为知名的“种草”内容社区,社交软件小红书吸引了不少商家与博主合作进行引流、推广,甚至有博主直接将账号卖给商家运营,但社交软件账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市场参与者鱼龙混杂,缺乏有效规范和有力监管,买卖此类账号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

大河报·律媒团记者获悉,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近日就审结这样一起案件,双方因买卖的小红书账号无法“变现”产生纠纷,最终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卖家返还购买价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回顾】买来的“种草“账号被判定违规,诉至法院要求退款

尚某在郑州经营着一家化妆品批发店,2021年9月,她在某网络公司网店购买了一个小红书账号,并约定某网络公司提供的账号需符合“无违规、未实名、能开品牌合作”的条件,同日,尚某向某网络公司的店铺转账支付全部转让金40810元。然而好景不长,尚某刚登陆买来的小红书账号没多久,就发现该账号因存在多处违规,已被平台限流,且实名认证后不具备品牌合作的条件。

多次与某网络公司协商无果,于是尚某诉至法院,要求某网络公司归还转让金40810元并支付利息。

但在法庭上,某网络公司辩称,尚某要求其返还款项没有依据,自己只是赚佣金的中间商,真正出售账号的是李某某,即使承担合同责任也是由李某某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网络公司提供的账号不符合合同约定,其行为实属违约,故尚某要求某网络公司返还40810 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原告尚某要求被告某网络公司支付利息,因双方并未对利息进行约定,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至于被告某网络公司辩称本案有卖家李某某、应由李某某承担合同权利和义务,法院认为,该公司与李某某的纠纷可另行处理,故其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做出民事判决:某网络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尚某某40810元;驳回尚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记者了解到,截至发稿前,该案件已经圆满执结。

【法官提醒】虚拟财产交易风险高,购买需谨慎

“网友的社交平台账号、网络游戏帐号等均属于网络虚拟财产范畴,我国民法典明确了网络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权益同等的保护地位,侵犯他人合法取得网络虚拟财产权益,虚拟财产权利人可以依法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该案承办法官告诉记者,当前,虚拟财产在网络交易平台上被广泛使用,相关的财产纠纷问题便应运而生。

“在此提醒广大民众,如确有必要进行虚拟财产交易,需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保持审慎、戒备的心理,保护自身财产安全。”承办法官建议,要尽量通过官方渠道交易,选择官方和信誉高、口碑好的平台,同时要仔细阅读其他消费者评价,不要急于付款,降低遭遇欺诈的可能。

确有必要私下交易时,要注意仔细核实卖主的真实身份,不与身份不明的主体交易。同时要查明所交易虚拟财产的现状,如进行“小红书”账号的买卖时,需要看清账号数据,确定该账号并未被官方限流,以免影响后续商业运营。

同时尽量签订书面合同,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对交易的虚拟财产现状、交付时间、一方违约后责任承担等容易引发纠纷的事项进行清楚明确的约定。

“此外,也建议大家强化证据意识,在交易过程中,要及时留痕、保存相关证据,务必留存好购买时详情界面,交易相关的沟通记录、支付流水、页面截屏、电话录音等,以备维权时使用。”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当自身权益遭受侵害时,要勇敢以投诉、向相关部门申请救济或者诉诸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责任编辑:牛尚 】 【内容审核:黄瑞月 】 【总编辑:黄念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