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野生鸟儿这可不是小事

03.07.2014  12:22
      近日,商丘市梁园区法院审理一起贩卖猫头鹰案件,对被告人李某平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李某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8日,被告人李某平在山西省壶关县城郊路边购买了四只猫头鹰并运回商丘。同年7月20日,李某平欲通过大巴车将该四只猫头鹰托运到江西南城,该车在商丘市凯旋路和八一路交叉口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四只猫头鹰均为雕鸮,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2013年8月23日,李某平到商丘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平非法收购、运输珍贵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说法

      大多数非法收购、出售、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涉案人的动机,是为了牟取高额利益,而“无知无畏”是此类案件中涉案人犯罪的主要动因。比如,有的人以为,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是犯罪,而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则是小事。殊不知,根据相关规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不准出售、收购,就是跨地、市运输也构成犯罪。再比如,麻雀是我们最常见的鸟类之一,但却很少有人知道,麻雀早已成了国家二类保护动物。更鲜有人知道,非法狩猎麻雀达到一定数量也会构成犯罪。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100只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而涉及野生动物的刑事案件一旦触及,量刑一般都较重,希望大家不要为一己私利而以身试法。 (梁园区法院陈全慧田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