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集采机构独立法人地位应保留

22.10.2014  18:40

  财政部印发《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强调--

            政府采购信息报综合消息 10月11日,财政部印发《 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165号,以下简称《通知》),针对一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工作业务时,违法改变政府采购法定评审程序、干预评审结果、乱收费,以及在交易中心建设中存在的"管采不分"等问题,强调采购活动应当遵循《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

      财政部要求,进入交易中心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公告和评审管理等有关制度规定,规范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发布、专家抽取、项目评审、质疑投诉、档案管理等行为,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交易中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改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等主体的法定权利义务,不得在法定程序外新设登记、报名、备案、资格审核等程序,限制或阻止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进入本地的政府采购市场;不得违规组织对评审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干预政府采购评审结果。

      《通知》规定,交易中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遵循非营利性的原则,不得对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违规收取费用,也不得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对现场监督人员支付评审费、劳务费等报酬,增加政府采购成本。集中采购机构应保留独立的法人地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体现集中采购机构的公益性特征。

      《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对进入交易中心的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依法受理供应商投诉,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对纳入交易中心的集中采购机构要加强考核与指导,促进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等要求。要进一步落实"管采分离"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财政部门不得违法采取授权、委托或者共同管理等方式,将政府采购的监管职责交由其他机构行使。对涉及政府采购活动的违法违规问题,交易中心应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如实反映情况,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工作。

      《通知》提出,交易中心要对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和本通知规定开展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清理和整改。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交易中心政府采购活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督促交易中心做好清理整改工作。财政部将组织专项检查,对清理和整改不落实、不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