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城乡居民医保部分调整 个人缴费、财政补助标准均提高30元

17.07.2017  13:35

核心提示|今年,河南城乡居民医保正式“并轨”,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将享同样待遇。记者昨日了解到,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发布通知,结合我省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后政策落实和基金运行情况,对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进行了部分调整。

调整1

个人缴费标准、财政补助标准均提高

今年,河南省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在2016年人均150元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人均180元。其中,全日制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的个人年度缴费标准为150元,其他城乡居民个人年度缴费标准不低于180元。具体个人缴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确定。

与此同时,财政补助也进行上调。2017年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在2016年每人每年420元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450元。其中,对一般县,中央、省、省辖市、县(市、区)级财政分别负担258元、96元、38元、58元,对其中的省直管县和财政直管县省财政再负担38元;对54个比照西部开发政策县,中央、省、省辖市、县(市、区)级财政分别负担324元、96元、12元、18元,对其中的省直管县和财政直管县省财政再负担12元。对济源市,中央、省、市财政分别负担258元、115元、77元。

调整2

困境儿童纳入大病补充医保

今年4月1日起,河南启动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让贫困家庭除了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之外,又多了一层保障。

根据之前规定,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保障对象为具有我省户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三类人群: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根据省政府要求,今年,我省将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也纳入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保障范围。

此外,针对异地居住人员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待遇问题,我省规定,各地要根据我省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本地就医管理办法,落实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和长期异地居住人员患重特大疾病门诊保障病种的医疗保险待遇。

调整3

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今年,河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继续实行差异化筹资政策。2017年度大病保险个人年度筹资标准,根据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水平并综合考虑上年度大病保险受益情况、资金结余情况和大病保险政策调整情况确定。

据了解,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2017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分为52元、32元、30元、28元四个档次。

其中,筹资标准为52元的省辖市为郑州市;筹资标准为32元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为:焦作市、周口市、巩义市、新蔡县;筹资标准为30元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为:开封市、洛阳市、平顶山市、安阳市、鹤壁市、新乡市、濮阳市、商丘市、信阳市、驻马店市、济源市、长垣县、鹿邑县。筹资标准为28元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为:许昌市、漯河市、三门峡市、南阳市、兰考县、汝州市、滑县、邓州市、永城市、固始县。

调整4

门诊统筹实行总额预算、按人头付费

我省规定,仍采取家庭账户(个人账户)方式支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地区,应同步建立门诊统筹制度,主要用于支付一般诊疗费(或签约服务费)。门诊统筹基金实行总额预算管理,按人头付费。家庭账户(个人账户)加门诊统筹基金计入总额度原则上不高于当地个人缴费额的60%。各地要逐步降低家庭账户(个人账户)计入额度,向全面实行门诊统筹过渡。

调整5

关于政策衔接我省作出规定

根据我省最新规定,我省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后实行市级统筹,在省辖市范围内实现了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但对部分原县级统筹下执行的符合当地实际、参保居民满意的政策,如门诊重症慢性病管理办法、常见病手术治疗定额报销管理办法等可采取平稳过渡的措施逐步实现统一。

【责任编辑:靳静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