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域内县(市)财政由省直管,各区这三种税收入市级分成20%

24.03.2022  17:05

3月24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深化市与区县(市)财政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按照该方案,省财政直管县范围扩大至所有县(市),各县(市)的财政体制由省财政直接核定,财政收入除上划中央和省级部分外全部留归当地使用,市级不参与分享。改革后各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收入市级分成20%,其他财政收入市级分成15%。据悉,本次市与区县(市)财政体制改革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按照该方案,郑州市按照省政府要求把省财政直管县范围扩大至所有县(市),各县(市)的财政体制由省财政直接核定,财政收入除上划中央和省级部分外全部留归当地使用,市级不参与分享;县(市)范围内原由地方承担的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调整为省与县(市)分担,新增财政事权及支出责任,市级原则不再分担;各类转移支付、债券资金由省财政直接下达县(市);省财政直接向各县(市)办理财政结算。

省级固定税收收入下划后,除应由市级保留的金融业税收外,其余收入全部按照属地原则下划到区县(市),下划六区和四个开发区部分市级保留固定上解基数,下划六县(市)部分由县(市)上解省级。原体制下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罚没收入、社会抚养费实施的增量分成政策不再执行;原地税系统收入增量上解政策不再执行。

改革后各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收入市级分成20%,其他财政收入市级分成15%,市级以2019年为基期,核定各区返还基数,收入分成和基数返还通过财政年终上下级结算办理。其他体制结算事项按现行政策规定继续执行。

在核定划转基数方面,按照方案要求,以2019年为基期,根据省、市、县三级在收入划分、补助上解事项、支出责任调整等体制改革后形成的财力转移核定划转基数。将市与区县(市)财政年终结算事项中政策和金额相对稳定的补助上解事项调整为固定基数。预算管理办法、支出责任分担比例、划转基数等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该方案还提到,本次改革,将强化一般性转移支付“促均衡、保基本”功能,提高各区县(市)财政保障能力,帮助兜牢“三保”底线。改进并逐步形成市与区县(市)财力格局相适应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办法。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省级垫付办法,缓解各区县(市)资金调度压力,支持引导各区县(市)及时落实企业退税政策。健全政府债务限额确定机制,以债务空间为基础,通过政府一般债券、专项债券和再融资债券增强各区县(市)筹资能力。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田育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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